韓芳 最高人民法院
由人民法院報編輯部評選的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今天推出。此次入選的十個商事案件,均為2019年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和標志性意義的案件。
這十大案件分別為: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案、公司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款支付提供擔保無效案、公司內部人員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賠償案、對特殊金融消費者權利予以特別保護案、股民訴祥源文化龍薇傳媒及趙薇等證券虛假陳述系列案、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違規從事期貨交易無效案、結構化信托的劣后級受益人不得先于優先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利益案、浙江金盾系破產重整案、渤海鋼鐵集團破產重整案、我國保險業史上最大保險理賠案。
這十大案件展示了過去一年中,人民法院在商事審判中,注重辯證理解并準確把握契約自由、平等保護、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在定分止爭、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作用,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所作出的積極貢獻。
應人民法院報邀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利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旭東、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鄒海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對上述案件進行了精彩點評。(人民法院報記者 韓芳)
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為他人擔保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案
——原告姜申英與被告中鑫匯通商業保理有限公司、被告運盛(上海)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錢仁高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案情簡介
出借人姜申英與借款人中鑫公司簽訂借款協議,借期協議擔保人處加蓋有上市公司運盛醫療的印章以及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錢仁高的印章。此前,運盛醫療已經對外發布了原法定代表人錢仁高辭職公告和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因中鑫公司未還款,姜申英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還款,同時要求運盛醫療、錢仁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各方當事人在簽訂系爭協議前,運盛醫療作為上市公司已對外公布了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故姜申英理應知曉錢仁高無權代表運盛醫療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其要求運盛醫療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專家點評
趙旭東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員違規以上市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是我國資本市場長期以來的“毒瘤”,嚴重損害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本案所確立的裁判規則,對于推動提高我國上市公司質量、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要求債權人在接受上市公司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時,必須審查、了解行為人是否享有相應的代表或者代理權限,即必須審查是否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公司授權,債權人的這種審查義務是實質審查。現實經濟生活中,上市公司對外提供重大擔保,都會在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后及時發布公告,債權人完全可以在看到公告后再簽訂擔保合同,以確保擔保合同有效。因此,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應當認定有效。如果重大擔保事項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上市公司的簽約代表違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其效力如何呢?我認為,主要是審查債權人是否善意: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沒有經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認定債權人不是善意;二、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擔保,該擔保需要經過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認定債權人不是善意。擔保事項僅需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債權人要證明自己是善意的,必須證明上市公司董事會召開會議通過了為該債權人提供擔保的決議。
公司為股東之間股權轉讓款支付提供擔保無效案
——彭輝訴陳云川、湖南嘉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
案情簡介
嘉茂公司股東登記為彭輝、陳云川及案外人孫長江、肖茂雄,陳云川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20日,彭輝、陳云川、孫長江、肖茂雄、嘉茂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彭輝將其占嘉茂公司42%的股份以人民幣400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陳云川、孫長江、肖茂雄,并對具體轉讓事宜進行了約定。2017年4月19日,彭輝與陳云川、嘉茂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嘉茂公司自愿對陳云川所欠彭輝的全部股權轉讓款本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后因陳云川未按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彭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陳云川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利息暫合計2648.9199萬元,嘉茂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彭輝作為轉讓股東明知公司股權狀況,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行為已經公司股東會決議同意,其自身存在明顯過錯,不屬于善意相對人,判決嘉茂公司不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專家點評
王利明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案準確適用了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規定,在裁判中明確劃定了我國公司治理實踐中公司與股東之間關系的界限,對于推動我國公司治理現代化、提升市場主體投資興業信心、提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都具有典型意義,因而能夠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果。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單獨決定公司擔保行為事項,該事項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在判斷越權代表行為的效力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為善意的,則合同應當有效;反之則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而債權人善意的標準就是債權人是否對決議進行了形式審查。本案中,彭輝和陳云川都是嘉茂公司股東,同時該公司還有其他兩位股東。彭輝要求嘉茂公司對陳云川應支付其的股權轉讓款進行擔保,屬于公司為股東擔保,必須經公司股東會同意,然而公司并沒有召開股東會,這顯然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由于彭輝明知沒有召開股東會,也明知陳云川是越權對公司進行擔保,此種情形下,陳云川雖然形式上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該越權代表行為不應當對公司發生效力,公司也不應當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內部人員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賠償案
——甘肅中集華駿車輛有限公司訴周旭、高迎迎、毛增光關聯交易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07年7月30日周旭任甘肅中集華駿公司營銷部經理,全面主持公司銷售和采購供應工作,2010年7月調離。周旭與高迎迎2008年登記結婚。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公司與高迎迎發起設立的青海同海達公司簽訂了共計38份加工承攬合同,但青海同海達公司拖欠5967970元貨款未支付。而在周旭任職期間,公司的其他應收貨款均及時回收,唯獨與青海同海達公司的交易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周旭雖然沒有明確擔任公司高管的職務,但實際行使了高管的職權,在未向公司披露其與青海同海達公司的關聯關系的情況下,利用職權所開展的關聯交易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趙旭東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長期以來,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內部人員,通過與公司不當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掏空公司”的現象屢見不鮮,嚴重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對于規范公司高管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行為,進一步健全公司的治理結構,保護公司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內部人員的損害、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都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本案中,周旭所擔任的公司營銷部經理一職,并不屬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高管人員范圍,但在此期間公司并未設立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實際上周旭有權選擇交易對象及是否簽約,對資金回收方式亦有決定權,其事實上行使了公司高管的職權。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周旭事實上行使了公司高管職權的行為,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公司高管范圍進行了正確理解。周旭在任職期間與親屬所設立并控股的企業所發生的合同行為明顯屬于關聯交易,且最終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特殊金融消費者權利予以特別保護案
——李曉鵬訴廣發銀行協助激活信用卡案
案情簡介
李曉鵬系視力殘障人士,2018年8月通過電話向廣發銀行申領信用卡,如實告知職業、收入及身份信息等,廣發銀行審核后向李曉鵬寄送了信用卡。2018年9月,李曉鵬至廣發銀行營業廳辦理信用卡激活手續遭拒,理由是李曉鵬不能在“申請人確認欄”抄錄 “本人已閱讀全部申請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該信用卡產品的相關信息,愿意遵守領用合同(協議)的各項規則”字樣,也無法進行簽名確認,不符合信用卡開卡的有關規定。李曉鵬認為廣發銀行行為構成對視力障礙者歧視,訴請法院判令廣發銀行協助激活信用卡。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廣發銀行完全可以采取抄錄和簽名之外的其他方式來確認李曉鵬是否愿意遵守領用信用卡的各項規則,以此保障殘障人士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非采取簡單方式拒絕,判決支持了李曉鵬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郭靂
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
教授、博士生導師
使不同類型不同情況的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都能得到全面有效保護,是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工作的重要任務。伴隨金融交易創新、電子科技發展、監管要求升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也時常面臨新的挑戰。李曉鵬作為殘障人士,目不可視,但完全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屬于金融消費者中的特殊群體。金融服務提供者理應根據這類群體的特殊性,設計一定程度上的特殊安排。根據金融監管要求,各金融機構應當平等對待殘障客戶,健全為殘障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環境和業務流程。本案判決彰顯了司法的溫度,二審法院沒有機械地理解《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有關必須抄錄的規定,而是從銀行對金融消費者應盡的適當性義務出發,目的性地解釋了抄錄的意義,并指出針對李曉鵬等特殊金融消費者履行適當性義務時,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來達到相關規定的目的,實現對殘障人士作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本案判決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于推動健全殘障群體普惠金融服務模式,依法保障殘障群體平等享受金融服務的權利,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股民訴祥源文化、龍薇傳媒、趙薇等證券虛假陳述系列案
案情簡介
本系列案由趙薇夫婦通過龍薇傳媒用50倍杠桿資金收購上市公司祥源文化(原名萬家文化)控股權被處罰并最終收購夭折引發。證監會認定,在控股權轉讓過程中,龍薇傳媒通過萬家文化公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該事件被媒體評為“2017年資本市場十大事件”,社會高度關注。2018—2019年,1100余名投資者陸續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訴訟,要求祥源文化、龍薇傳媒、趙薇等賠償股票投資損失,標的額共計9600余萬元。杭州中院經審理,判決祥源文化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龍薇傳媒、趙薇等承擔連帶責任。為促成群體性糾紛高效化解,杭州中院通過示范判決開展集中調解。截至2019年底,該系列案件由投保基金集中調解309件,由人民法院審結581件,累計賠付金額8400余萬元。
專家點評
李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
教授、博士生導師
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石,也是我國證券法的核心制度。而虛假陳述行為則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天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從民事責任的角度對虛假陳述行為予以規制與打擊。對于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司法機關應加大審理力度,嚴肅市場紀律,切實提高違法成本,讓違規者付出沉重代價。
本案中,杭州中院將上市公司控股權意向收購方龍薇傳媒公司及其時任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趙薇認定為虛假陳述行為人,系對證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列舉的責任主體范圍作出司法回應,給證券市場參與者以強烈警示,對潛在違規者形成有效震懾。
此類糾紛因涉及影視界名人,社會影響大、涉眾范圍廣、投資者維權成本高,杭州中院通過“在線平臺+示范判決+集中調解”工作機制的運行,幫助投資者降低維權成本、快速獲得損失補償,為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糾紛高效化解提供了成功經驗,也為證券市場如何嚴厲處置違法違規信息披露,提供了一個標桿性案例。
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違規從事期貨交易無效案
——張平訴青海省銘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許昌市金銘玉語珠寶有限公司等期貨交易糾紛案
案情簡介
青海省銘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系一家主要提供白銀等現貨交易市場服務的交易場所,不具備開展期貨交易資質。張平經人介紹在該公司交易軟件上進行買賣白銀等交易,不斷虧損。2016年年初交易軟件無法登錄,資金無法取回,導致糾紛產生。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案涉交易具有標準化合約集中交易特征,采用預付交易保證金形式進行,實行T+1資金清算原則,所有交易均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未發生實物交收,屬名為現貨實為期貨交易。銘爵公司未經批準開展期貨交易活動,依法應當認定其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案涉交易無效,銘爵公司應當對投資者的投資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李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
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案系地方各類交易場所未經批準非法開展期貨交易引發的糾紛案件。《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指出,期貨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銘爵公司作為現貨交易市場服務公司,未經批準非法開展期貨交易活動,涉案數額巨大,投資者眾多,影響范圍廣。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涉交易的非法期貨交易性質,并依法認定交易行為無效,對于保障清理整理各類交易場所專項工作持續推進、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結構化信托的劣后級受益人不得先于優先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托利益案
——邦信公司訴四川信托等營業信托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3年,邦信公司、江西銀行與四川信托簽訂信托合同,共同成立結構化信托計劃,江西銀行為優先級受益人,邦信公司為劣后級受益人。信托到期后因四川信托無法按時回收投資本金及收益,江西銀行與邦信公司就信托財產的分配發生爭議。邦信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四川信托按照信托單位的比例在江西銀行和邦信公司之間進行分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結構化信托中,不論是在信托計劃存續期間還是信托計劃終止后,受托人都應當按照優先級受益人優先于劣后級受益人的順序進行信托利益的分配。在優先級受益人按照預期收益率收取足額信托利益之前,劣后級受益人不能請求分配信托利益,判決駁回了邦信公司的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李曙光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院長、
教授、博士生導師
結構化信托是近年來金融創新的產品之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專門對結構化信托業務的開展進行了規范。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司法實務中對于結構化信托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問題存在著較大爭議。《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明確了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級受益人負有對優先級受益人從信托財產獲得利益與其投資本金及約定收益之間的差額承擔補足義務,厘清了兩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統一此類案件的裁判尺度提供了指引。本案的審理思路和判決結果,充分體現了紀要所明確的法律適用精神,對于信托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浙江金盾系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浙江金盾系公司是制造先進能源裝備為主的集團大型民營企業,年產值達13.8億元。2018年1月資金鏈斷裂爆發危機,4月,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金盾系公司重整,后裁定其中八家人格混同公司合并重整。通過繼續經營、優質產能企業單體招募投資人、無產能企業清算的思路,分類妥善處置;通過引入網絡視頻技術、債務分段清償等舉措切實保護債權人權益。2019年6月,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四家實體企業重獲新生、1400余名員工留崗工作、84億元債務穩妥化解,取得良好效果。
專家點評
鄒海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博士生導師
金盾案是法院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以專業化、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和府院聯動機制作用成功挽救危困民營企業、有效防范和化解區域性重大金融風險的典型案例。(1)堅持市場導向,在繼續經營維持生產力的同時,通過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全程監督下公開招募、多輪對接商談、邀請實地考察等方式引進業內世界500強和中國500強企業作為重整投資人,引入重整資金近12億元,實現重整企業有效生產力與重整投資人資源的優化配置。(2)堅持法治原則,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有序推進破產進程,從2018年4月及時受理鎖定債務風險、10月通過聽證依法裁定人格高度混同關聯企業合并重整,到2019年6月批準重整計劃,在各關鍵節點,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實質合并重整的條件、重整計劃合法性、債權人權益保障、擔保企業主要股東與債權人共同設立公司參與重整投資、債務分段清償等重點難點法律問題,妥善平衡和依法保障企業職工、債權人、投資人、債務人企業股東等利害關系人權益。在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監督下,破產管理人依法開展接受債權申報(債務規模達84億余元)、審核、制訂重整計劃草案等專業法律服務。(3)地方政府履行職工工資保障、政策協調等公共服務職能,與破產審判有效銜接。案件審理中,政府提供工資墊資、依法對接招商引資政策,國土、房管、稅務、工商等依法解決重整進程中碰到的稅務籌劃等具體問題,切實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破產法律框架與政府公共服務的有序對接。
渤海鋼鐵集團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
受鋼鐵行業轉型升級和去產能政策等影響,“渤鋼系”48家企業陷入嚴重債務危機,自行協議重組未獲成功后,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受理該48家企業重整申請,并通過采取關聯企業程序合并的方式協調審理,于2019年1月31日依法批準了“渤鋼系”企業重整方案。經過重整,“渤鋼系”7.4萬名職工得到妥善安置,50萬元以下債權和有財產擔保債權得到100%清償,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為50%以上。重整后第一季度鋼產量就達到551萬噸、凈利潤為5.31億元。
專家點評
鄒海林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博士生導師
“渤鋼系”重整案是人民法院堅持破產審判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密切依靠府院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債委會作用,有效化解大型國有企業集團巨額債務危機,促進資源優化配置,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1)充分發揮府院聯動機制和債委會作用,積極探索推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有效銜接機制。在前期庭外協議重組期間,在政府協調下組建債委會,統一金融機構行動,穩定企業存量債務,避免風險進一步擴大。在破產重整申請審查階段,注重庭外重組工作成果與重整程序的有效銜接,有效提升程序效率。同時,政府各部門在產能環保保障、戰略投資人引進、社會穩定以及債務人企業信用恢復、獲取稅收優惠等方面為企業重整提供支持。(2)妥善選擇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方式。“渤鋼系”48家企業雖為關聯企業,但未構成人格高度混同。本案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了程序性合并的協調審理方式,對48家企業破產案件所涉債權分別予以確認,但統一召開管理人會議和債權人會議,統一制定重整方案,確保了債權人公平受償和重整方案的切實可行性。(3)通過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合理安排生產模式和股權結構。在將以鋼鐵為核心的主業資產形成新的平臺公司進行運營,最大限度發揮主營資產價值的同時,將剩余資產歸入廢鋼鐵資產平臺,引入專業資產公司管理,提升其潛在價值,并剝離部分過剩產能和落后技術,調整和優化資產結構,使企業恢復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
我國保險業史上最大保險理賠案
——現代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樂愛金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訴成道建設(中國)有限公司、美德勝氣體技術(無錫)有限公司、第三人SK海力士半導體(中國)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為其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投保財產險,由五家保險公司共保。成道公司與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負責設備管道連接施工,因錯誤連接管道導致火災事故。五保險公司向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實際支付了8.6億美元賠償金后,提起代位求償訴訟,請求成道公司賠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理賠后依法享有追償權,成道公司與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對案涉事故損害的發生均具有過錯,應根據各自過錯、損失原因來確定損失的責任份額,共保人通過再保險的安排獲得的賠償不能成為成道公司責任減免的理由,據此判決成道公司向保險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專家點評
郭靂
北京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
教授、博士生導師
本案是我國保險業歷史上最大的保險理賠案,火災的發生不僅給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質損失和營業中斷損失,案件的審理也涉及到加害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責任認定和區分、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條件、共保與分保、原保險與再保險等較為復雜的法律適用問題。保險的危險分擔和保障功能在本案中得以充分體現,被保險人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通過保險制度風險得以分散,五家保險公司作為共保人先行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有利于幫助SK海力士半導體公司及時從事故中復蘇,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作為保險事故的責任人,成道公司并不能因為被保險人已通過保險關系受償而不再承擔責任,這種制度安排有利于引導其依法依規施工作業,實現安全生產,從源頭上遏制事故的發生。再保險制度是原保險人有效分攤自身所負擔的風險的協議安排,在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再保險是否影響保險代位追償權的行使范圍等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基于合同相對性,尊重保險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的規范性意見及慣常作法,明確了保險人代位求償時不需要扣除保險人已經獲取的再保險賠償,可由保險人在追償成功后根據再保險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將追償款返還再保險人。本案法律適用規則的確立,又防止了保險人重復受償,有效控制了保險業的整體運營成本,有利于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和分散風險、服務實體經濟功能的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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