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閱讀:
臺風是可以預報的,但受災的程度和分布范圍尚難精準預報。
災害是無法避免的,但當事人有責任在能力范圍內采取必要的措施。
臺風在帶來巨大損失的同時,也造成了大量法律糾紛,面對千差萬別的案例,法院將如何判定?專家又將怎樣釋疑?
又到一年臺風季。每年的臺風及其引起的風暴潮都會給我國沿海地區帶來嚴重經濟損失,甚至人員傷亡。在很多人的觀念里,臺風作為一種自然災害,以目前的科技水平尚不能準確預報,應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在由此造成的法律糾紛中,可以成為相關方免責的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情況絕非這樣簡單。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怎樣的情況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在千差萬別的案例中,有著不同的理解與判定。本報記者就此歸納了部分相關案例,并采訪了法律專家。
“不能預見”時間空間需界定
臺風是不可預見的嗎?這要根據不同情況判別。每當臺風來臨之時,各級海洋預報部門、氣象部門和地方政府,都會提前做出預報,發布預警,從這個角度來說,臺風是可以預見的。但以目前的技術水平,要完全精確地計算出臺風的路徑、風力及其帶來的降水量,仍是難以做到的。這就要根據不同情況進行分析,先看以下兩個案例。
案例一:
浙江臺州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原告羅某及其母親和妹妹在某公司打工,從事產品包裝工作。臺風“云娜”于2004年8月11日影響臺州市,次日下午4時許登陸臺州,原告及其母親、妹妹與其他工人正在該公司工棚內工作,因受臺風襲擊,工棚突然倒塌,造成一死六傷的惡性事故,原告的母親受傷,妹妹身亡。
審理中,該公司作為被告認為事故的原因是百年不遇的臺風,屬于不可抗力,應據此免責。但法院認為其理由不能成立。臺風作為一種自然災害,確實難以避免。但本案中,政府部門已經對臺風“云娜”即將登陸發出了通告,且臺風在登陸前就已經對臺州市產生影響,該公司對此是明知的,這一情況并非不能預見。被告完全有條件在臺風登陸前停止生產,或安排工人到相對安全的地點工作,但被告并未采取相應措施。因此,被告以臺風是不可抗力為由,尋求免責,不能成立。
案例二:
浙江某倉儲貨物受損案
某公司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綜合險,對其倉庫及倉庫內的存貨投保,保險范圍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2013年10月,因臺風“菲特”帶來的強降雨及后續的高位積水,該公司倉庫進水,造成倉庫建筑及存貨損失。該公司與保險公司因理賠發生爭議,焦點在于臺風帶來的強降雨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法院認為,雖然寧波是臺風多發地區,但臺風“菲特”帶來的強降雨及后續的高位積水已超出該公司作為倉儲企業的預見能力。根據寧波市氣象臺預報,受臺風“菲特”影響,寧波市南部及西部山區的雨量將達到80毫米至150毫米,局部250毫米以上,其他地區60毫米到100毫米,局部150毫米以上。
該公司倉庫位于寧波市江北區,不屬于“南部及西部山區”,但氣象記錄顯示,該區域降雨量為278毫米,達到特大暴雨級別,已超出預報的級別。氣象部門尚無法對臺風“菲特”帶來的降雨量進行精確預報,該公司作為普通倉儲企業更無從預估。該公司根據以往經驗,已經采取了沙包阻水、加高墊板、通知貨主等措施,盡到了職責。而后續水位繼續上漲非其所能預見的情形。故因臺風“菲特”引起的強降雨、積水屬于不可抗力。
長期研究民法、經濟法的資深律師李少華認為,在具體案例中,自然災害能否作為不可抗力成為免責的理由,要看其不可預見部分是否是造成損失和傷害的直接原因,還要合理推斷相關方是否為“不能預見”。在“案例一”中,被告明知臺風來臨,完全有時間、有條件在臺風登陸前停止生產,疏散人員,或安排更安全的工作地點。但被告并沒有這樣做,結果導致慘劇的發生。而在“案例二”中,降雨的實際情況與預報不符,這是目前的技術水平所限,但這一情況卻成為倉庫及貨物受損的直接原因,且災情來得突然,無法提前防范,因此可以作為不可抗力成為免責的理由。
有責任“盡力避免與克服”
人類不能阻擋臺風等的天災發生,然而伴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不斷深化對自然災害的認識,掌握了越來越多的自然風險管理工具。面對災害,相關各方有責任盡心盡力開展預防與施救。否則,對于“能夠預見、防范和克服”的“天災”轉變為人禍,相關方面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案例三:
養殖戶與廣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損害責任糾紛案
2014年7月,臺風“威馬遜”將要登陸廣西,國家氣象局及欽州氣象局均在臺風登陸前發布了預報,被告方某建筑工程公司對此次臺風的強度及登陸時間等均應有所了解,但其僅向值班船員發送臺風信息,未指示將船舶移至安全避風港口,船上人員也沒有采取與風力相應的預防措施,比如選用較大直徑纜繩,適當增加纜繩數量,以提高防抗臺風的能力。由此導致船舶漂移,給附近海域養殖戶造成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該建筑工程公司在預先獲知臺風訊息的前提下,理應予以足夠重視,并完全有時間和能力采取適當的加固措施以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但其防范措施并不到位,存在過錯,因此以不可抗力免責的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四:
某進出口公司訴天津某港埠公司作業合同糾紛案
某進出口公司所屬貨物在交由天津某港埠公司掌管期間,因風暴侵襲遭受損失。此次風暴來臨前,國家海洋預報中心發出預報,港埠公司對其貨場內的部分貨物采取了保護措施,有重點地搬運了部分貨物。因某進出口公司的貨物存放位置地勢較高,港埠公司沒有首先對其采取措施。
但風暴到達天津塘沽新港時,正值天文大潮期,潮位比往年正常潮位增高160厘米~193厘米,港池內浪高達1米,港池外部浪高達2米,均已超過安全警戒水位。根據預報,16:50時的潮高將達5.30米,而實際15:54時,潮高就已達5.59米,超出預報水位29厘米。海水涌上碼頭,以致貨物被浸濕。
法院審理認為,災情多變,連專業的國家海洋預報中心都難以預見,港埠公司更無法做到。風暴即將來臨時,港埠公司已對其貨場內的貨物采取了適當的保護措施,某進出口公司的貨物存放場地較高,港埠公司沒有立即對其采取措施,以致后來發生預見不到的高潮位時受損,這是不能避免的自然災害,不能說港埠公司對貨物的安全棄之不顧,其對貨物受損沒有主觀過錯。
大連海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鄭世忠副教授認為,不可抗力導致的免責,必須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要素,相關人應在其義務和能力相當的范圍內盡最大努力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否則,不可抗力免責事由不成立。“案例三”即屬這種情況。而在“案例四”中,港埠公司為應對災害已經盡力,采取的措施并無不當之處,而災情突然變化升級無法預見、避免和克服,因此貨物損失,屬于不可抗力造成。
提高生活中的防災辨責意識
不僅是企業,人們在生活中也時常遇到因臺風等自然災害導致的各類糾紛。比如,很多人喜歡購買海景房,而海景房很容易受到臺風、海浪的侵襲。2017年8月,臺風“天鴿”在廣東登陸,“天鴿”中心經過的附近海域或地區風力有14、15級,陣風可達16、17級。部分海景房出現海水倒灌、玻璃震碎的現象,損壞嚴重。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在投資置業或進行大宗消費時,要對可能發生的災害有所預見,盡量防范。比如,在購買海景房時,應向開發商問明,該樓盤的排水設施能夠承受多大的降雨量,在何種程度的災情中可以保證不出現內澇、倒灌等問題。在裝修時,也應向裝修公司確認,門窗、玻璃等的強度可以抵抗多少級臺風,這些都應在合同中有所體現。
再比如,臺風季外出旅游,經常會遇到因天氣改變行程的情況,這就需要事前向旅行社問明、寫清這種情況下的補救措施、退賠條件,以及在出現險情時旅行社人員應承擔的救援責任,這樣可以有效避免和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
在有些情況下,區分責任需要特別注重一些細節。下面的案例可供讀者參考。
案例五:
王某與海南某物業公司糾紛案
2014年9月,臺風“海鷗”登陸期間,因風暴增水和天文潮合并導致海口市潮水突破警戒水位,達到歷史高位,引起大面積海水倒灌。
某小區業主王某停放在地下車庫的車輛,因水浸泡受損,王某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對于災害的嚴重性,物業公司未能預見,具有合理性。但是,如果該物業公司采取了恰當的措施,臺風造成的影響可以減小到最低程度。在臺風來臨前,該物業公司注意到獨棟別墅區地勢低洼易積水,采取了沙袋阻水的措施,而未注意到地下車庫可能進水,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在車庫進水后,物業公司未及時通知業主王某。因此,本案雖然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但該物業公司也存在違約及防護不足的情形,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全部免責。
今年“5·12”防災減災日的主題是“行動起來,減輕身邊的災害風險”,除了加強科普教育,提高公眾在災害發生時的應對能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因災害導致的糾紛,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也是減輕災害風險的重要方面,而公眾、企業處理涉災糾紛的水平也有待進一步提高。這應成為今后防災減災教育的重點之一。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6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層、15層
聯系人:吳律師
手機:13924066692(微信同號)
電話:020-85277000
郵箱:kai.wu@dentons.cn
版權所有:華南海事商事律師網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6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層、15層
粵ICP備19149243號??電腦版 | 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