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3702號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焉英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船東互保協會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
審理經過
再審申請人焉英娟因與被申請人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以下簡稱北海救助局)保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2017)魯民終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稱/抗訴機關稱
焉英娟申請再審稱:
(一)中船保與北海救助局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商業保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案涉保賠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一款約定該保險承保風險包括對“人員傷、病、亡—入會船船員”,故該保險的標的為“北海救159”輪船員人身傷亡和疾病,是一份典型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適用保險法。又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焉英娟作為生旭新的配偶是該保險的受益人。焉英娟請求中船保與北海救助局給付8萬美金保險賠償金有法律依據。
(二)北海救助局已向生旭新近親屬支付的是生旭新的法定工傷待遇,北海救助局無權將理賠保險金據為己有。北海救助局未為其所屬船員交納工傷保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北海救助局應當承擔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的責任。北海救助局已向生旭新家屬支付的費用是其應當承擔的向傷亡船員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并非賠償金。中船保的保險理賠金是另外給予傷亡船員家屬的額外保障性賠償,北海救助局無權擅自扣留。
(三)中船保將保險理賠金直接支付給焉英娟符合國際慣例和通行做法。二審法院認定焉英娟無權要求中船保直接理賠與國際慣例不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和第六項,申請再審本案。
再審被申請人中船保辯稱
(一)本案糾紛不應適用保險法。根據保險法第二條的規定,該法適用的范圍是商業保險,即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行為。本案中,中船保向北海救助局提供的是船舶所有人責任相互保險,不屬于商業保險,不適用保險法。關于船東互助保險的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船東互保協會與南京宏油船務有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上訴一案有關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的復函》〔(2003)民四他字第24號〕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船東互保協會問題的復函》(保監辦函〔2003〕78號)都明確了船東互保協會從事的活動不屬于商業保險行為。
(二)生旭新與中船保之間不存在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依據《入會證書》,案涉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是中船保和北海救助局。依據案涉保賠保險條款“三、保賠險承保風險”第一項“人員傷、病或死亡—入會船船員”,中船保承保的是北海救助局“對任何入會船船員的傷、病或死亡支付賠償金或補償費的責任”。案涉保賠保險條款“‘八、通用規則’規定,會員從本協會取得對任何責任、開支或費用的賠償的先決條件,是其必須首先解除該責任和付清該開支或費用”??梢?,該保險合同下的被保險人是北海救助局,保險標的是北海救助局對第三人的責任。中船保在保賠保險合同下僅對北海救助局需對生旭新承擔的責任負有保險賠償責任。
(三)中船保直接向生旭新承擔支付義務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據。根據《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關于防止、調查和懲處違犯海關法罪實行行政互助的國際公約》《2006海事勞工公約》等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船東互保協會在為船東出具財務保證證書的情況下,第三人才取得并享有對船東互保協會直接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除此之外,不存在船員家屬有權利直接要求船東互保協會進行賠償的國際慣例。本案中,北海救助局、中船保均已履行了各自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中船保對焉英娟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的給付義務。綜上,請求法院駁回焉英娟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結論】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是保賠保險合同糾紛。根據焉英娟的再審申請,本案審查的重點是焉英娟是否對案涉保賠保險合同下的保險賠償金享有請求權。
本案中,北海救助局與中船保簽訂《入會證書》,形成保賠保險合同關系。中船保是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不屬于保險法規定的商業保險公司,其與會員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不屬于商業保險,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焉英娟主張本案應適用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依據《入會證書》的約定,中船保承保的風險包括“對任何入會船船員的傷、病或死亡支付賠償金或補償費的責任”,故案涉保賠保險的標的是北海救助局對生旭新的死亡支付賠償金或補償費的責任,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進行保賠的一種保險,并非人身保險。生旭新死亡后,北海救助局與生旭新的近親屬簽訂了《協議書》,北海救助局依據該協議向生旭新的近親屬支付了賠償和補償費用,承擔了相應責任。此后,中船保向北海救助局支付了保險賠款8萬美元,符合案涉保賠保險合同的約定。案涉保賠保險中,中船保是保險人,北海救助局是被保險人,生旭新不是該保險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對該合同下的保險賠償金沒有請求權。焉英娟作為生旭新的配偶,對該保險賠償金亦沒有請求權。焉英娟稱中船保直接向其支付保險賠償金符合國際慣例,其主張缺乏證據支持。焉英娟要求中船保和北海救助局向其連帶支付案涉保險賠償金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此外,北海救助局與生旭新近親屬簽訂的《協議書》明確該《協議書》系就生旭新死亡賠償達成的協議。焉英娟稱北海救助局已向生旭新近親屬支付的費用是生旭新應該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缺乏事實依據。
綜上,焉英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再審裁判結果
駁回焉英娟的再審申請。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6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層、15層
聯系人:吳律師
手機:13924066692(微信同號)
電話:020-85277000
郵箱:kai.wu@dentons.cn
版權所有:華南海事商事律師網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6號廣州周大福金融中心14層、15層
粵ICP備19149243號??電腦版 | 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