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對各類合同履行帶來了重大影響,能否以此為由調整或者免除己方在合同項下的義務或責任,成為法律實務界熱門話題。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法院及各地法院均出臺相關指導意見。本文無意參與論述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可援引情勢變更,僅通過檢索130個最高院相關案例,從中挑出個人認為有借鑒意義案例之裁判規則,供學習交流用。
1、不能預見是指依據現有技術水平和一般人的認知而不可能預知,不能預見范圍包括客觀情況的發生及影響程度
【案情簡介】
因臺風登陸引起海水倒灌,海口港集裝箱堆場被淹沒導致貨損,泉州人保公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向碼頭公司提起保險代位訴訟。碼頭公司以臺風構成不可抗力主張免責。
【裁判觀點】
通常依據現有技術水平和一般人的認知而不可能預知為不能預見。預見的范圍包括客觀情況的發生和影響范圍、影響程度。臺風“海鷗”發生前,新聞媒體及氣象機構對臺風登陸時間和最大風力進行了預報,但作為貨損最直接原因——海水倒灌并未在預報中體現。臺風發生前后,碼頭公司采取的防臺措施并無不當,其主張不可抗力免責,具有法律依據。
【文書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253號民事裁定書
【評析借鑒】
新冠肺炎的發生及帶來的影響應屬不能預見,符合不可抗力要件之一。具體對合同履行是否構成障礙,應在個案中判斷,并評判受影響一方是否采取合理措施減少損失發生,方可主張免除或減輕責任。
2、合同履行利益低于維持利益時,方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案情簡介】
吳沛霖、王辰羽與文豪公司簽訂《鋪面租賃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租金漲幅較合同簽訂時達10倍之多,吳沛霖、王辰羽主張應根據情勢變更原則調整租金標準。
【裁判觀點】
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強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將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嚴重失衡時,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構成情勢變更需具備以下要件:一是合同賴以存在的客觀情況確實發生變化。二是須為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三是情勢變更必須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四是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五是繼續維持合同效力會對當事人顯失公平。繼續履行合同是否顯失公平并不能簡單以合同簽訂時的價格與合同履行時的價格進行縱向比較,只有在合同的履行利益低于維持利益,即出租方繼續履行合同所得對價難以維持房屋適租狀態及支付必要成本時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給予調整。
【文書索引】
(2017)最高法民申3380號民事裁定書
【評析借鑒】
該案很好闡述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要件,可資借鑒。總的來說,合同交易價格屬于商業風險范疇,不適用情勢變更。
3、政府改造致商場道路封閉,承租人可援引情勢變更要求相應減免租金
【案情簡介】
山西財經大學與云天公司提前結束雙方租賃合同,在結算租金時,云天公司提出2007年3月至2007年年底受政府改造影響,道路封閉,商場無法經營,應相應減免租金。
【裁判觀點】
市政改造封路導致商鋪無法經營是客觀事實,可適用情勢變更減少承租人租金。
【文書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520號民事裁定書
【評析借鑒】
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引發商場關閉或停業,商業經營之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適當減免租金。
4、合同履行基礎因政府政策調整而不具執行性,可適用情勢變更解除合同
【案情簡介】
鴻福置業公司與新城地產公司就城中村改造涉及的5宗土地簽署了合作開發協議,約定由鴻福置業公司以每宗土地為單位設立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新城地產公司通過向項目公司增資擴股方式,參與土地開發。后因政府政策調整,該5個地塊須與其他4地塊一并出讓給單一公司,無法設立多個項目公司。新城地產訴請繼續履行合同并索賠損失,鴻福置業公司反訴解除合同。
【裁判觀點】
因政府政策調整,合作協議約定內容失去適用基礎,可適用情勢變更,支持鴻福置業公司解除合同。新城公司主張繼續履行合同中“雙方繼續協商”條款,但該條款沒有具體的履行內容,并且是否另行協商、具體如何協商均為民事主體意思自治范圍,無法強制。鴻福置業公司未在發生情勢變更事由后及時告知新城公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合同附隨義務,新城公司可主張因此遭受的損失。
【文書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283號民事判決書
【評析借鑒】
本案一審山東高院將政府政策調整界定為不可抗力事件,最高法院改為適用情勢變更。即使合同對于出現特定情形由雙方另行協商,但如協商未果,訴請履行此類條款,因不具強制執行性,不會獲得法院認可。本案亦表明即便一方認為自己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于合同處于有利地位,亦應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否則應賠償對方因未獲通知引起的擴大損失。
5、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不得以地方執行政策松緊有變主張適用情勢變更
【案情簡介】
鄭北平與龍煤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鄭北平向龍煤公司轉讓其持有的恒潤泰公司51%的股權。后因地方政策變化,恒潤泰公司名下探礦權無法轉為采礦權進行礦業開采。龍煤公司未依約支付股權轉讓款,鄭北平提起訴訟,龍煤公司以構成情勢變更為由反訴解除股權轉讓協議。
【裁判觀點】
適用情勢變更是當合同原有利益平衡因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發生后導致不公正的結果,造成不公平的狀態存在,為調整這種狀態施以的法律救濟。情勢變更屬于合同成立的基礎環境發生了異常的變動,所造成的風險屬于意外的風險。國家行政法規明確禁止在風景區采礦,即便地方政策執行寬松,作為礦業公司對政策的走向應當有預見,之后當地政策逐步收緊導致探礦權不能延續,對于龍煤公司而言不屬于意外風險,而是商業風險。股權轉讓作工商變更登記后,股權轉讓合同目的即已實現,龍煤公司不能將股權轉讓合同目的擴大至目標公司經營中探礦權采礦權的實現。
【文書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827號民事判決書
【評析借鑒】
本案判決區別對待合同目的與當事人訂立合同擬實現的經營目的,對于如何理解合同目的,具有借鑒意義。在評判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政策對合同履行影響及法律應對時,應注意區分合同目的及通過合同履行擬實現商業目的。
6、忽視既有政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不得主張免責
【案情簡介】
凱利公司與碧桂園公司簽訂地產項目資產轉讓合同,合同約定凱利公司完成目標地塊容積率、土地性質等規劃指標調整及土地性質變更,作為資產轉讓的先決條件。凱利公司未能在合同時間完成項目土地規劃調整,碧桂園公司訴請解除合同,凱利公司主張系受當地政府政策調整影響,構成不可抗力,不存在違約,碧桂園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裁判觀點】
經審理查明,凱利公司主張的政府政策調整內容,在合同簽訂前已存在。凱利公司作為專業房地產投資公司,以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此類政策,構成不可抗力,不予支持。
【文書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960號民事判決書
【評析借鑒】
即便新冠疫情或政府防控措施導致合同履行存在障礙,如果疫情爆發前的相關政策或既有事實亦對合同履行構成障礙,只是當事人因自身原因不了解或者忽視此等政策或事實,則不能拿疫情當擋箭牌,主張免除違約責任。當然,在本案中,即便政府政策調整影響了合同履行,亦不屬不可抗力事件范疇。
(文章來源:萬邦法律,作者:陳永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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