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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選取了天津海事法院、青島海事法院、武漢海事法院、廈門海事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十二起海運進口大豆熱損案例,相關事故發生于1999至2017共18年間,專門研究其中熱損大豆損失認定問題。
縱覽上述案例關于熱損大豆損失之認定,其大致分為以下七類:
(一)實際損失:熱損大豆實際折價銷售貶值
【案例一】青島海事法院(2017)魯72民初1337號,“亞薩鷹輪案”
【案例二】天津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416號,“穆斯塔法輪案”
(二)實際損失:熱損大豆直接加工實際損失
【案例三】武漢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1403號,“陽光自豪輪案”
【案例四】武漢海事法院(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52號,“阿曼達輪案”
(三)實際損失:以熱損大豆實際加工生產證據材料為依據估損
【案例五】北海海事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29號,“東方先鋒輪案”
【案例六】北海海事法院(2017)桂72民初117號,“絕世天空輪案”
(四)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熱損大豆進行了加工但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
【案例七】廣州海事法院,“巴拿馬之星輪案”
(五)少許實際損失+絕大部分推算損失:僅以試生產確定少許熱損大豆實際損失,以此推算其余損失(但其余熱損大豆不一定直接生產,也會摻混生產)
【案例八】青島海事法院(200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45號,“美景輪案”
(六)未認定實際損失,僅以理論估損(法定檢驗機構綜合估損)
【案例九】廣州海事法院(2004)廣海法初字第321號,“韓進大馬輪案”
【案例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74號,“臺榮輪案”
【案例十一】廣州海事法院(2015)廣海法初字第810號,“維納輪案”
(七)未認定實際損失,僅以明顯錯誤數學模式估損(拉番數學模式)
【案例十二】廈門海事法院(2005)廈海法商初字第353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閩民終字第169號,“拉番輪案”
在實際損失認定方面,上列前六起案例最為客觀。
第七起案例(巴拿馬之星輪案)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則不予認定,符合證據規則。
第八起案例(美景輪案)僅以2.5%熱損大豆試生產,由此確定貶值率后,再乘以其余97.5%其余熱損大豆定損,在此97.5%熱損大豆并未直接加工的情況下,則偏離了整批熱損大豆實際損失,會產生一定不公。
第九至十一起案例(韓進大馬輪案、臺榮輪案、維納輪案)僅以法定檢驗機構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進行理論定損,而缺乏熱損大豆實際處置情況和證據,具有較大主觀性或者至少具有一定主觀性,缺乏客觀性,偏離了熱損大豆實際損失,會產生一定不公。
至于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案),純以錯誤“數學模式”定損,其比正確計算結果高出數倍,完全背離了熱損大豆實際損失,造成重大不公。因此,在定損方面,拉番輪案與其余十一起案例不具可比性。
關于熱損大豆實際損失與理論損失,熱損大豆實際損失應根據其實際處置情況及其證據材料來認定。反之,脫離熱損大豆實際處置情況及其證據材料,只能屬于理論估算,其注定偏離熱損大豆實際損失,而采用理論方法不同,其偏離程度會有所不同,更遑論明顯錯誤的理論計算。
最后,參絕世天空輪案,在直接拍賣或變賣熱損大豆會擴大損失的情況下,對受損貨物盡快進行加工來減少損失是謹慎和妥當的。
關于加工生產方式,維納輪案中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進行了混合生產,而陽光自豪輪案、阿曼達輪案中熱損大豆系全部直接投產。
根據目前了解的情況,混合生產相對于熱損大豆直接生產,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關鍵詞:海運進口大豆熱損 實際損失 理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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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整理我國六家海事法院就1999至2017年發生的海運進口大豆熱損事故案例,其在熱損大豆損失認定方面存在一定問題,特探討如下。
一、我國六家海事法院1999年至2017年期間十二起案例
基于我國六家海事法院1999年至2017年期間十二起案例,統計其關于海運進口熱損大豆損失認定情況如下。
(一)熱損大豆實際折價銷售貶值
【案例一】亞薩鷹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心支公司與亞薩鷹船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青島海事法院
案號:(2017)魯72民初1337號
事故時間:2017年6月
承運船舶:Yasa Eagle(亞薩鷹)
裁判摘錄:涉案貨物發生損失的金額。本院認為,日照支公司向亞薩鷹公司請求賠償貨損損失,應當對損失數額承擔舉證責任。日照支公司提交的CCIC檢驗報告認定,共計有9642噸大豆受損,綜合貶值率為26.946%,受損數量為2598.154噸(作者按:2598.154噸x單價387.25美元/噸x匯率6.8292=6,871,098元)。三維公司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前已經與建發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將涉案貨物轉賣給建發公司,單價為2800元/噸,貨損事實發生后雙方又將第四艙貨物降價為2280元/噸。因此,三維公司本次貨損的實際金額為(2800元/噸-2280元/噸)×9642噸=5013840元。另外,日照支公司提交證據證明,三維公司發生的減損費用為182674元。以上兩項合計5196514元。日照支公司主張貨物損失金額為5400000元,證據不充分,不予支持。亞薩鷹公司還主張收貨人未盡到減損義務,或者導致了損失的擴大,但未提交有證明力的證據予以證明,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附1:2017年8月25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山東有限公司出具CCIC檢驗報告,鑒定結論為:(1)本航次所涉大豆在裝船當時各項品質指標均符合商品大豆的標準,大豆的貨損發生在海上運輸期間,因管貨不當所致。(2)本案大豆經抽樣檢驗發現樣品熱損率、總損傷率均顯著高于裝港檢測值和我國國標要求,這部分的貨損的實際損失價值超過指標的增加值;船艙中表觀正常的其他大豆由于受到微生物生長產生的高溫影響,雖然檢測指標沒有出現很大的變化,但其品質也不同于正常的大豆,這些變化將影響大豆的銷售價格和加工、食用品質。因此,結合受損大豆的使用價值、商銷因素,評估本案共計9642噸受損大豆的綜合貶值率為26.946%,即2598.154噸。)
(附2:另查明,2017年6月13日,三維公司與廈門建發原材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發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產品名稱為巴西大豆,船名“亞薩鷹”輪,數量64000噸,溢短5%,單價2800元/噸,總金額179200000元。2017年6月30日,三維公司與建發公司簽訂補充協議,針對前述產品購銷合同項下“亞薩鷹”輪4艙出現貨損事宜,雙方協商確定:“亞薩鷹”輪4號貨艙全部貨物折價銷售,含稅價2280元/噸,4艙貨物結算數量按照青島大港出具的入倉數為準,供方開具13%稅點發票。建發公司付款后,三維公司向其開具發票號為14535849-14535983、14536183-14536204、14536269共計158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合計金額175309744元。)
【案例二】穆斯塔法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阿塞爾吉達金亞塞那依維提加里特有限公司與河北省糧油(集團)總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賠償糾紛上訴案
審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案號:(2000)海商初字第416號
事故時間:2000年7月
承運船舶:“MUSTAFA NEVZAT”(穆斯塔法)
裁判摘錄:河北省油脂公司是貨物實際進口方,其銷售殘貨與估損價格相同,恰能反映河北糧油公司沒有虛假報驗而從中獲利。檢驗檢疫局為國家檢驗部門,獨立履行檢驗責任,其對特定貨物的檢驗的結果具有權威性。
(二)熱損大豆直接加工實際產生的損失
【案例三】陽光自豪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重慶紅蜻蜓油脂有限責任公司與陽光自豪控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武漢海事法院
案號:(2015)武海法商字第01403號
事故時間:2013年7月
承運船舶:SUNNY PRIDE(陽光自豪)
裁判摘錄:本院認為,貶損率是計算貨物受損價值的合理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明確貶損率為:以目的港貨物完好的市場價值減去受損貨物的銷售價值,再除以貨物完好的市場價值。該公式中受損貨物的銷售價值可以通過實際銷售得出,目的港貨物完好的市場價值則需要詢價或者評估,并非實際銷售所得。結合本案情況,紅蜻蜓公司通過銷售獲得的價值金額具有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采信,故本案受損貨物的銷售價值得以確定。目的港貨物完好的市場價值對于本案并不確定,鑒于本案轉基因進口大豆在銷售市場和加工使用、流通等方面受到嚴格限制,目的港轉基因進口大豆的市場價值并不能準確反映其真正價值,結合各方在大豆受損后的協商意見,即通過先加工大豆得到產成品再還原成大豆的辦法來計算損失,符合該類商品處理的慣常做法,并不違反法律規定。紅蜻蜓公司以“大豆完好情況下可產出的正常毛豆油和正常豆粕的價值減去初加工成本”作為目的港完好貨物的市場價值參照,具有合理性,在南通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豆油和豆粕價值作為依據確定大豆完好情況下可產出的正常毛豆油和正常豆粕的價值,具有事實依據,并無不當。大豆完好情況下可產出的正常毛豆油和正常豆粕的價值減去初加工成本,也客觀反映貨物完好情況下的市場價值。而初加工成本有紅蜻蜓公司舉證證明,具有事實依據,應予采信。陽光公司主張受損貨物銷售價值為受損大豆產成品價值-加工成本+720萬元額外費用。720萬元額外費用性質上不屬于加工成本,而已知的受損大豆產成品價值,減去加工成本,應當視為受損貨物的銷售價值,再加上720萬元實際不符合計算邏輯。同時,紅蜻蜓公司主張的貶損金額小于南通檢疫局和江蘇認證公司的定損金額,未加重承運人責任,其主張當屬合理。紅蜻蜓公司計算貶損率援引的數據均有《驗殘證書》《說明》和其提供的證據作為依據,應當予以采信。因此,陽光公司有關貶值率的抗辯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貨物貶值損失計算為:貨物完好情況下的總價值為275361248.66元,受損貨物價值為236496140.54元,貶損率為(275361248.66-236496140.54)元÷275361248.66元×100%=14.114225697%。本輪受損貨物在受損前的實際價值為236390199.19元,實際卸載大豆占整批大豆總量的比例為0.992595(扣除貨物短量部分),故貶值損失金額計算為:236390199.19元×14.114225697%×0.992595=33117581.04元。
陽光公司辯稱部分索賠項目發生在涉案貨物交付以后,與承運人無關的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額外費用不屬于修復費用,而是貨損產生的合理費用,陽光公司關于該費用屬于修復費用的抗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附:在南通檢疫局的全程監管下,經紅蜻蜓公司與陽光公司、重慶人保等各方討論決定,整船受損大豆最終分別由位于江蘇省南通市的海油碧(南通)生物能源蛋白飼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油碧”)加工其中的35196.487噸大豆,由位于廣東汕頭的廣東華美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華美”)加工其中的29013.68噸大豆。2013年8月29日,廣東華美完成運往汕頭的29013.68噸大豆的初加工。經檢測,初加工大豆所產毛豆油的酸值不符合國家標準GB1535-2003;初加工大豆所產豆粕色澤較差,但仍勉強符合國家標準GB/T19541-2004要求。2013年9月28日,海油碧完成35196.487噸大豆的初加工。經檢測,初加工大豆所產毛豆油酸值不符合國家標準GB1535-2003;2013年8月30日至2013年9月28日加工所得的豆粕不符合國家標準GB/T19541-2004要求。由廣東華美及海油碧加工生產的共計32928.934噸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豆粕,紅蜻蜓公司于2013年7月至9月將其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125155690.50元。由海油碧加工生產的16881.047噸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豆粕,紅蜻蜓公司分別于2013年9月17日、2013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8日在南通檢疫局的監管以及各相關方見證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63903107.96元。由于本輪大豆加工所產的毛豆油經檢測酸值不符合國家標準GB1535-2003要求,按照南通質量技術監督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下簡稱“南通開發區質監分局”)的要求,紅蜻蜓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在南通檢疫局的監管及各相關方見證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海油碧及廣東華美所產的酸值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共計12397.417噸毛豆油以非食用用途用油的形式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61847049.80元。另外,由本案受損大豆加工所產的共計97.72噸油腳,紅蜻蜓公司于2014年8月至9月將其銷售完畢,銷售金額共計80194元。)
【案例四】阿曼達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中糧東海糧油工業(張家港)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事業營運中心與大長江航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武漢海事法院
案號:(2014)武海法商字第01352號
事故時間:2014年7月
承運船舶:GRANDAMANDA(阿曼達)
裁判摘錄:被告大河公司的賠償責任。海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復費用計算。貨物的實際價值,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計算”。原告提交了江陰檢驗檢疫局的驗殘證書和悅之公司的公估報告,被告提交了相關專家意見和海神公司公估報告。本院認為,應以江陰檢驗檢疫局出具的驗殘證書作為確定本案貨損的依據,理由如下:第一,就檢測能力而言,江陰檢驗檢疫局作為我國法定檢測鑒定機構,具備全面檢驗資質,其本身負有檢驗檢疫之職責,對涉案貨物應當遵循的規范掌握全面、準確,較本案的其他檢驗人,其具備更高的對涉案大豆貨損的檢驗水平和能力;第二,從對案件的參與程度上看,江陰檢驗檢疫局全程參與或見證了本案的監卸、貨損協商、勘驗定損等全部過程,其結論形成具有充分的事實基礎;第三,從驗殘證書的內容和結果上看。江陰檢驗檢疫局通過對貨物的檢驗、分卸和衡重,確定殘損貨物數量,根據該受損貨物的熱損粒超出完好貨物的程度,及對貨物的品質和價值的影響,并綜合考慮貨物的商品銷售及使用等因素,確定本案貨物損失的貶值率,具有充足的依據,驗殘證書關于貨損的記載內容全面、貨物流向明確、附件照片清晰、定損的依據和標準具有權威性,全面準確地貨損處理過程,結論真實可信。被告大連海事大學海事司法鑒定中心和相關鑒定人員無鑒定大豆貨物殘損的資質,該中心的相關專家、王步軍均其未實際參與貨損處理過程,其關于貨物破損粒和雜質、貶值率計算僅僅是理論推演的結果,不能真實反映本案復雜的貨物處理過程。海神公司公估報告采取的貶損率計算方法并未依據實際加工生產的工廠出油率計算,不能準確反映貨物的真實價值,其論證過程和結果缺乏充足的事實依據。被告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推翻江陰檢驗檢疫局依法作出的鑒定結果,本院對江陰檢驗檢疫局的鑒定結果予以采信,對被告與此相關的貨損抗辯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悅之公估報告關于貶值率計算的內容,不能推翻江陰檢驗檢疫局驗殘證書的結論,不予認定。
(附:受損大豆的后續流轉及加工處置情況:大豆卸畢后,該局鑒定人員赴上述倉庫對大豆的堆存與流轉情況進行了調查;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和文書,對該批轉基因大豆的進口用途和國家監管要求進行了查證;前往原告中糧公司和家惠公司加工車間對大豆的加工情況進行了跟蹤了解: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收貨人于2014年10月10日到11月23日對上述3760.498噸嚴重霉變、結塊和碳化的大豆進行了銷毀處理,江陰檢驗檢疫局派員對銷毀過程進行了全程監管;2.為縮短整批受損大豆的加工時間,實現有效止損,收貨人臨時改變了上述殘損大豆的流向,就近加工。其中10764.780噸輕度受損大豆轉運至中糧公司進行加工;5597.420噸重度受損大豆轉運至家惠公司進行加工;3.實際加工情況:為了確定本批大豆因受損而在生產加工環節所產生的損失,我局鑒定人員對受損大豆的實際加工過程進行了跟蹤了解。從2014年9月3日至9月6日,輕度受損大豆在中糧公司進行加工,2014年10月3日至10月25日,重度受損大豆在家惠公司進行加工,產出的豆油和豆粕重量數據如下:加工時間9月3日-9月6日,加工地點中糧公司,所得油料1789.235噸一級大豆油,所得豆粕8302.429噸;加工時間10月8日-10月25日,加工地點家惠公司,所得油料788.480噸毛豆油,所得豆粕4498.407噸。中糧公司加工所得的毛豆油進一步精煉后存儲于東海糧油2009號罐,家惠公司加工所得毛豆油存集于家惠公司5號罐,豆粕堆存于倉庫。該局鑒定人員對上述毛豆油、一級大豆油和豆粕分別提取了代表性樣品并送往實驗室檢測,檢測結果顯示1.東海糧油加工的毛豆油和一級大豆油符合國家標準;家惠公司加工的毛豆油的酸價值為6.42mgKOH/g,超過4mgKOH/g,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對大豆原油的要求。2.東海糧油加工的豆粕符合標準,家惠公司加工的豆粕顏色偏紅、無光澤、無固有的香味,氫氧化鉀蛋白質溶解度指標為22.36%,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3.按照食品安全相關文件的監管要求,收貨人中糧公司將該批殘損大豆壓榨所得的豆油以非食用油用途進行銷售,家惠公司加工的豆粕因品質不合格而無法以正常市場價格出售。因此收貨人對輕度受損大豆加工所得一級大豆油和豆粕進行了公開銷售;對重度受損大豆所得毛豆油和豆粕按照招標要求進行了拍賣,部分利益相關方派代表到現場見證。相關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如下:銷售時間2014年9月18日-10月9日,銷售產品中糧公司加工所得一級大豆油,單價5830-5990元/噸;銷售時間2014年9月10日-9月30日,銷售產品中糧公司加工所得豆粕,單價3380-3465元/噸;銷售時間2014年12月18日,銷售產品家惠公司加工所得毛豆油,單價3870元/噸;銷售時間2014年12月9日,銷售產品家惠公司加工所得豆粕,單價1050元/噸。江陰檢驗檢疫局采用的定損方法、標準及原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鑒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我們根據該批大豆原進口用途及受損后仍具有的使用價值,并結合收貨人對相關產品的實際銷售情況評定上述殘損大豆的貶值率。1.我局鑒定人員詳細調查了部分知名大豆加工廠正常烏拉圭大豆的相關生產和銷售信息。2.我局鑒定人員跟蹤并見證了收貨人對整批受損大豆加工所得的豆粕和豆油的公開拍賣和銷售過程,掌握了其實際的銷售金額。3.我局鑒定人員查詢了業內知名的有關網站,根據網站公布的相關價格信息,得到相關時間區間內張家港地區一級大豆油、豆粕的市場價格情況,以作對應的價值貶損。江陰檢驗檢疫局對該批大豆的損失估算,得出輕度受損大豆的貶值率7.577%、重度受損大豆的貶值率65.065%,銷毀大豆的貶值率100%)。江陰檢驗檢疫局的最終認定:烏拉圭大豆的殘損在卸貨前業已發生。)
(三)以熱損大豆實際加工生產材料為依據估損
【案例五】東方先鋒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事業營運中心與NYK散貨船(韓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審理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案號:(2013)海商初字第129號
事故時間:2013年9月
承運船舶:ORIENTALPIONEER(東方先鋒)
裁判摘錄:關于損失數額的問題。本院認為,作為法定檢驗機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欽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重量證書確定“東方先鋒”輪運抵欽州港的案涉大豆共計50922.6噸,同時,該局出具的品質證書確定貨損情況和數量為:未被燃油污染但嚴重熱損的貨物為1310.82噸、被燃油污染的貨物為32.22噸、其余貨物輕微熱損,熱損粒為7.71%,重量為49579.56噸。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下稱CCIC)認定本批次殘損貨物總損失為4089009.99元。被告沒有證據足以推翻上述法定結論,本院確定船舶抵達欽州港后第1-5艙及第7艙的損失為4089009.99元。至于被告認為CCIC認定的殘損數額過高,為此向法院提交農業部谷物品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關于“東方先鋒”輪大豆運輸過程聲稱受熱損案的專家意見》。本院認為,該專家意見是從理論分析的角度對CCIC的鑒定結論提出質疑,而非是基于對到港的涉案貨物進行實際檢驗后做出的鑒定結論,并且該中心也無鑒定殘損的資質,故本院對此意見不予采納。
(附:2014年8月28日(檢驗日期:9月4日至11月29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CCIC)對上述“東方先鋒”輪卸載欽州港的大豆進行檢驗,出具450714080592-05004號殘損證書,該證書載明:…… 4、殘值貨物損失估算:根據SN/T2388.1-2009《進口商品殘損檢驗鑒定規程》,檢查確定殘損商品實體有效成分的損失或使用效能的降低甚至失效的程度,結合商品使用情況及處理成本、殘損貨物損失估算如下:(1)被油污染的32.22噸大豆的損失是234016.53元(其中貨損129404.39元、焚燒用煤6噸3888元、存儲運輸成本75886.14元、檢驗費24838元);(2)嚴重熱損的1310.82噸貨物及輕微熱損的49579.56噸貨物在榨油環節產生的額外加工費用是1039976.57元(其中使用正已烷的費用為462825元、電耗增加104264.02元、出油率損失472887.55元);(3)嚴重熱損的1310.82噸貨物及輕微熱損的49579.56噸貨物在精煉環節產生的額外加工費用為1097404.71元(其中精煉損耗724446.4元、增加所需磷酸費用為22944元、增加燒堿費用為68521元、增加白土費用為239535.8元、增加蒸汽的費用為41957.31元);(4)嚴重熱損的1310.82噸貨物及輕微熱損的49579.56噸貨物在銷售環節的損失為1692407.18元(其中生產出的粕折價銷售損失1094067.18元、生產出的油折價銷售損失為598340元);(5)CCIC檢驗費為25205元;(6)總損失為4089009.99元)
【案例六】絕世天空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防城港楓葉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與鉆石山茶花股份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案號:(2017)桂72民初117號
事故時間:2016年5月
承運船舶:Mighty Sky(絕世天空)
裁判摘錄:《海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貨物滅失的賠償額,按照貨物的實際價值計算;貨物損壞的賠償額,按照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或者貨物的修法費用計算”。因豆油價值遠遠高于黃豆的價值,豆粕價值與黃豆相當。貨物受損后,如果對受損大豆進行拍賣,需要經過招標、拍賣等手續,花費時間過長,受損貨物因放置時間過長導致進一步受損,而且處置所得價值遠遠比不上加工銷售后的價值,原告可能會遭受更大的損失。因此,原告選擇了對受損貨物盡快進行加工的措施來減少損失是謹慎和妥當的。故檢驗機構按照加工熱損大豆增加的成本、一級豆油產量的損失,以及豆粕銷售價格等項來計算損失額,其實質上是貨物受損前后實際價值的差額。……殘損鑒定報告計算毛豆油和一級油損失均基于大豆濕基含油得率及實際產率,本院認為真實客觀。……按照大豆油生產工藝,精煉一級油數量減少必然導致豆油腳數量的增多。原告對該批豆油腳作售賣處理,自認純豆油腳不含水的價格是人民幣2150元/噸,精煉一級油數量的損失與豆油腳增加的產量相當,即1468.10噸,因此,增加部分豆油腳的價值為人民幣3156415元,并提供了檢驗報告單、銷售合同、發票等原件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殘損鑒定報告僅計算了原告一級油數量減少的損失,未扣除增加部分豆油腳的價值,對此,本院予以糾正,增加部分豆油腳的價值人民幣3156415元應從殘損鑒定報告結論損失總金額中扣減。殘損鑒定報告關于倒倉用電費用,中檢廣西僅“根據原告提供的用電數據記錄”來認定倒倉用電量,不具有客觀性,況且電費單無原件核對,內容不清;筒倉電機功率、電流清單及倒倉總電費均為原告自行編制的表格,無法證明該電費是因案涉貨物倒倉而發生的損失,因此,本院對殘損鑒定報告關于倒倉用電費用人民幣221260.04元不予確認。綜上,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人民幣11225239.23元(14602914.27元-3156415元-221260.04元)。
(附1:該報告對損失估值為:增加一水檸檬酸費用人民幣62316.8元、增加液堿費用人民幣135593.5元、增加白土費用人民幣436935元、倒倉總費用人民幣221260.04元、豆粕銷售損失人民幣4791419.91元、一級豆油損失為人民幣8955389.02元,總計:人民幣14602914.27元。2018年5月14日,中檢廣西書面向本院承認:案涉殘損鑒定報告有關原告損失額的計算,忽略了因精煉一級油數量減少而多出的豆油腳部分的價值,并建議本院向原告了解該批豆油腳的處理及價值。2018年6月12日,原告作出《情況說明》:原告的豆油腳銷售是采取提前招標,與招標出價最高者簽訂合同,按合同銷售豆油腳。豆油腳銷售單價按質檢報告含油點乘以招標含油點價格。案涉批次的豆油腳銷售單價是1個百分油點人民幣21.5元/噸,銷售單價按質檢報告含油點計價,平均含油點11.95%(詳見質檢報告)。純油腳不含水的價格是:21.5元/噸x100 = 2150元/噸。精煉一級油數量的損失與豆油腳增加的產量相當,即:14564.45噸x10.08%=1468.10噸。因此,增加豆油腳的價值:人民幣3156415元(2150元/噸x1468.10噸)。)
(四)熱損大豆實際進行了加工但無證據證明實際損失
【案例七】巴拿馬之星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深圳南天油粕工業有限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遼寧省分公司與斯坦斯蒂船務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貨損賠償糾紛案
審理法院:廣州海事法院
案號:暫缺
事故時間:1999年8月
承運船舶:“Panamax Star”(巴拿馬之星)
裁判摘錄:關于南天公司的損失金額,根據深圳商檢局的殘損鑒定,已被燒黑的2,330.85噸大豆,實際構成了全損,斯坦斯蒂公司應按貨物的CIF赤灣的價格予以賠償。可用于加工的37,918.15噸大豆,由于深圳商檢局沒有做出殘損程度鑒定,南天公司將其直接用于加工,又未能提供因使用這些大豆而實際遭受損失的證據,南天公司關于此項損失的索賠,不予支持。
(附1:[1999年]10月12日,深圳商檢局出具SKG99000553號殘損鑒定。該鑒定記載,深圳商檢局人員對整個卸貨過程進行了監卸。隨著卸貨的進行,各艙的貨物的損壞情況逐漸暴露出來。為了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深圳商檢局人員建議港口和收貨人,盡可能地將不可用于加工的貨物及可用于加工的貨物分卸開來。不可用于加工的貨物是指因艙內溫度過高而完全被燒黑或大部分被燒黑、小部分已被燒為棕黑色的貨物,已完全失去原有的使用價值,建議給予100%貶值;可用于加工的貨物是指不可用于加工的貨物以外,卸貨過程中進入收貨人倉庫,直接用于加工的貨物,其中包括部分外觀顏色明顯變為棕色或深棕色及剔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混入的極少量已燒黑的貨物,實際存在一定損失。)
(附2:為證明可用于加工的37,918.15噸貨物的貶值率,南天公司提交了一份安德隆公司于1999年10月4日出具的HK/1994/GSC/mc號檢驗報告。該檢驗對可用于加工的37,918.15噸貨物的貶值情況的總結是:8,000噸貨物貶值10%,29,684噸貨物貶值30%。在本案庭審中,南天公司的代理人陳述,可用于加工的37,918.15噸貨物由南天公司自己加工處理。南天公司沒有提供加工該貨物存在損失的證據。)
(五)僅以試生產確定少許熱損大豆實際損失,以此推算其余損失(但其余熱損大豆不一定直接生產,也會摻混生產)
【案例八】美景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深圳市糧食集團有限公司與美景伊恩伊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糾紛案
審理法院:青島海事法院
案號:(2004)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45號
事故時間:2004年7月
承運船舶:ALPHA FUTURE(美景)
裁判摘錄:2004年7月4日至9月3日,山東認證公司受深糧公司的委托,對涉案大豆進行了檢驗鑒定。通過提取8個貨垛的貨物1570.560噸,在山東省博興縣第三油棉廠試加工,并于9月24日出具編號為SD50410305號的《殘損鑒定》報告。
2004年9月3日至6日,在博興縣第三油棉廠共投入大豆1,[5]04.980噸,生產出豆粕1,146.79噸,生產出毛油276.61噸,篩除各類雜質(霉變結塊、熱損粘結塊、豆皮、豆桿、沙礫等73.14噸。通過試生產加工和產出產品的實際銷售情況,通過對一段時間內山東地區豆粕和豆油的市場價格的調查和咨詢,計算該批試生產加工的大豆貶值人民幣2,196,663.70元,每噸貶值人民幣1459.60元。依據青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水尺鑒定第1-4-17552號證書,該批貨物的青島港卸貨重量為60,393.3噸,因而全批貨物貶值人民幣88,150,060.68元。該批大豆進口發票價格為美元420.75元/噸,總價值折合人民幣210,002,378.97元(美元對人民幣匯率8.2644),由此推算出該批大豆貶值率為41.98%,凈損失25,353.11噸。
山東認證公司受深糧公司委托,對涉案大豆在卸貨期間進行了檢驗鑒定,并出具了《殘損鑒定》報告。本院認為,山東認證公司具有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檢驗、鑒定、認證、測試資質,《殘損鑒定》系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海運進口商品殘損鑒定辦法》而作出,鑒定結論科學、客觀、合理,可以作為認定本案損失的依據。美景公司依據《“美景”輪大豆貨物損害糾紛案專家鑒定意見書》主張大豆經評估的貨損應為人民幣2,090,771元。對此,本院認為,意見書中提出的該數額是基于理論推算而得出的,不符合本案的客觀實際,本院不予采信。
《殘損鑒定》報告表明,每噸大豆貶值人民幣1459.60元,依據卸貨重量60,393.3噸計算,整批貨物貶值人民幣88,150,060.68元。
(六)無實際損失認定,僅以理論估損(法定檢驗機構綜合認定)
【案例九】韓進大馬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與韓進船務有限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糾紛案
審理法院:廣州海事法院
案號:(2004)廣海法初字第321號
事故時間:2004年8月
承運船舶:Hanjin Tacoma(韓進大馬)
裁判摘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四終字第304號生效判決書已經認定經過磅和丈量,霉變結塊貨物2,433.31噸、嚴重燒傷貨物3,353.36噸、熱損貨物8,244.36噸,共計14,031.03噸,分別按60%、70%、25%的貶值率折算,貨損相當于凈重5,868.428噸貨物滅失。雖說韓進公司認為此乃平保深圳公司在該案中消極抗辯所致,但一方面因為韓進公司所謂消極抗辯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另一方面因為韓進公司在本案訴訟中并未舉出充分證據證明貨物損失的合理數額,且富虹公司關于“韓進大馬”輪所運大豆提運加工情況的說明亦表明實際貨損已超過該生效判決認定的數額,因此,以相當于凈重5,868.428噸貨物滅失認定本案的貨損數量并無不當。
(附:2007年3月17日,富虹公司向本院出具一份關于“韓進大馬”輪殘損大豆提運加工情況的說明,記載:富虹公司自2004年8月23日至2005年2月7日提運涉案大豆共56,666.74噸,短量1,083.26噸。貶值率為70%和60%的共計5,786.67噸殘損大豆無銷售及加工價值,已實際全損;貶值率為25%的8,244.36噸殘損大豆出油率和蛋白質均受影響,豆油精煉成本大幅上升,豆粕降價處理,其實際損失超過25%。)
【案例十】臺榮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廣州植之元油脂實業有限公司與臺新海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4)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74號
事故時間:2012年9月
承運船舶:Tai Prize(臺榮)
裁判摘錄:本案事實表明,本案貨物在運抵目的港卸貨期間發現熱損現象,南沙檢驗檢疫局全程參與和指導整個卸貨過程,并接受植之元公司的委托對受損貨物進行檢驗,作出驗殘證書。由于南沙檢驗檢疫局具備進出口商品的檢驗、鑒定資格,且驗殘證書建立在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依據科學的方法和專業的技術規范作出,故該證書具備客觀性和公正性。
同時,南沙檢驗檢疫局在驗殘證書中認定本案貨物貶值率時,綜合考慮了現場檢驗情況和樣品的檢測結果,參照完好貨物,并結合貨物的商品銷售等因素,對貶值率的認定較為客觀、合理。
(附:植之元公司在“臺榮”輪卸貨期間發現熱損現象后,委托南沙檢驗檢疫局進行檢驗,南沙檢驗檢疫局會同船方、植之元公司和卸貨碼頭方對受損貨物情況進行了現場查勘,并根據各利益方確定的卸貨方案進行分層剔卸作業,通過衡重確定本案殘損物數量為卸入2號平倉的920.100噸,卸入5號筒倉的4070.842噸,共計4990.842噸;該局根據抽樣檢驗出來的熱損粒和霉變粒,并與未受損貨物的熱損粒、霉變粒和裝貨港貨物的熱損粒和霉變粒進行了對比,結合貨物的商品銷售和使用等多種因素,最終認定存放在5號筒倉的4070.842噸殘損貨物的貶值率為24%,存放在2號平倉的920.100噸殘損貨物的貶值率為27%,以上貨物損失折合為1225.429噸。)
【案例十一】維納輪大豆熱損案
案件名稱:廣州植之元油脂實業有限公司與墨卡托班輪(新加坡)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廣州海事法院
案號:(2015)廣海法初字第810號
事故時間:2014年10月
承運船舶:Sri Prem Veena(維納)
裁判摘錄:本院認為,南沙檢驗檢疫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檢測機構,通過檢驗、分卸和衡重,確定殘損貨物數量,根據該受損貨物的熱損粒超出完好貨物的程度,及對貨物的品質和價值的影響,并綜合考慮貨物的商品銷售及使用等因素,確定本案貨物損失2358.528噸,具有充足的依據。被告委托的專家輔助人王步軍出具的專家意見,認定貨物損失主要是考慮煉油得到的毛油中游離脂肪酸含量增加造成的堿煉成本,沒有充分考慮熱損粒對大豆品質和價值的影響,也沒有充分考慮熱損粒對貨物銷售和使用的影響,缺乏充足的依據,該專家意見不足以推翻南沙檢驗檢疫局依法作出的鑒定結果。因此,在被告沒有提供充足的相反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本院對南沙檢驗檢疫局的鑒定結果予以采信,認定本案貨物損失2358.528噸。
(附:南沙檢驗檢疫局依據現場檢驗情況和樣品的檢測結果,并結合貨物的商品銷售及使用等因素綜合考慮,運用收率成本法,認定上述卸入平倉的貨物貶值18.5%,折合貨物損失1806.758噸,卸入筒倉的貨物貶值0.9%,折合貨物損失551.77噸,共計貨物損失2358.528噸。)
(七)無實際損失認定,且使用明顯錯誤的理論估損(拉番數學模式)
【案例十二】拉番輪大豆熱損案
案號:廈門海事法院(2005)廈海法商初字第353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閩民終字第169號
請參另文《拉番輪大豆熱損案定損數學模式“科學性”論證公開懸賞》。
二、熱損大豆損失問題十二起案例對比及優劣
(一)十二起案例中熱損大豆實際損失與理論損失之簡要評述
上列十二起案例中,只有前六起案例對熱損大豆實際損失進行了認定,包括亞薩鷹輪、穆斯塔法輪、陽光自豪輪、阿曼達輪、東方先鋒輪和絕世天空輪大豆熱損案,其實際損失證據分別為:
(1)熱損大豆實際折價銷售證據(亞薩鷹輪和穆斯塔法輪大豆熱損案);
(2)整批熱損大豆實際加工導致的豆油、豆粕得率、品質降低證據及其拍賣證據、市場貶值證據等(陽光自豪輪和阿曼達輪大豆熱損案);
(3)整批熱損大豆實際加工生產證據及生產出的豆油、豆粕得率和品質證據及市場銷售證據等(東方先鋒輪和絕世天空輪大豆熱損案)。
第七起案例(巴拿馬之星輪大豆熱損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供熱損大豆直接加工的實際損失證據,法院依法不予認可。
第八起案例(美景輪大豆熱損案)中,在約6萬噸熱損大豆中拿出約1500噸進行試生產,以此確定該批熱損大豆加工出的豆粕、豆油得率及品質情況,從而確定貶值率,再以之乘以整批大豆數量,但不再追究其余5萬多噸熱損大豆是否直接加工生產及其實際損失情況。
嚴格來說,這已經偏離了整批熱損大豆的實際損失。通過與上列陽光自豪輪和阿曼達輪大豆熱損案對比,這一點更加明顯。
第九至十一起案例(韓進大馬輪、臺榮輪、維納輪大豆熱損案)均由廣州海事法院及其二審法院審理,其中均未認定熱損大豆實際損失,而僅是依據當地法定檢驗機構綜合認定的貶值率進行理論定損,且無證明實際損失的證據材料予以支持。因此,這種方式存在較大主觀性或者至少存在一定主觀性,而客觀性不足。
至于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大豆熱損案),更是采用一種所謂“數學模式”定損。這種“數學模式”本身即缺乏依據,毫無科學性。此外,這種方式完全脫離了熱損大豆實際損失情況,根本不具有客觀性。請參另文《拉番輪大豆熱損案定損數學模式“科學性”論證公開懸賞》。因此,這種方式純屬主觀錯誤,毫無科學性和客觀性。
(二)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大豆熱損案)與其他十一起案例對比
1、對比第十二起案例與前六起案例,可以看出兩者存在根本區別。具體來說,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大豆熱損案)純以錯誤數學模式進行理論定損,而前六起案例純以實際損失定損。因此,前六起案例優于第十二起案例。
2、對比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大豆熱損案)與第七起案例(巴拿馬之星輪大豆熱損案),在熱損大豆投產后,若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法院是否應當認定其實際損失?
第七起案例(巴拿馬之星輪大豆熱損案)對其實際損失不予認定,符合證據規則。
相反,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大豆熱損案)在不存在實際損失證據的情況下,認定其實際損失,顯然缺乏有效證據支持,且違反證據規則。
因此,第七起案例優于第十二起案例。
3、對比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大豆熱損案)與第八起案例(美景輪大豆熱損案),關于熱損大豆試生產的問題,根據第八起案例,熱損大豆試生產是可行的,并非不可行。
第八起案例就2.5%(試生產1500噸熱損大豆/整批60000噸熱損大豆)的熱損大豆進行了試生產,以此確定這1500噸熱損大豆的實際貶值率是客觀的。但是,假如其余97.5%實際上沒有直接加工,則嚴格講不應按2.5%試生產熱損大豆貶值率定損,而應按第三至六起案例(陽光自豪輪、阿曼達輪、東方先鋒輪和絕世天空輪大豆熱損案)中的方式定損。
相對而言,第十二起案例根本未就任何熱損大豆進行試生產,即使少許熱損大豆的實際貶值率都無法確定。在此意義上,第八起案例優于第十二起案例。
4、對比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大豆熱損案)與第九至十一起案例(韓進大馬輪、臺榮輪和維納輪大豆熱損案),二者均采用純理論定損,均缺乏客觀性。
進一步,第十二起案例(拉番輪大豆熱損案)系采用錯誤的數學模式定損,根本不具有科學性,且遠遠高于按正確公式計算的損失。
在此意義上,第九至十一起案例也優于第十二起案例。
(三)十二起案例評述小結
綜上,上列十二起案例中,前六起案例可以較為客觀公正地認定熱損大豆實際損失,包括亞薩鷹輪、穆斯塔法輪、陽光自豪輪、阿曼達輪、東方先鋒輪和絕世天空輪大豆熱損案。
第七起案例中無證據證明熱損大豆加工的實際損失。
第八起案例僅就試生產的2.5%熱損大豆具有實際損失證據,其余97.5%熱損大豆無實際損失證據。
第九至十一起案例無熱損大豆實際損失證據,僅有法定檢驗機構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理論認定的貶值率。
第十二起案例無熱損大豆實際損失證據,僅有按照錯誤“數學模式”理論認定的損失,且比正確計算高出數倍。
總之,以第八起案例中少許熱損大豆試生產方式認定損失,已然偏離了整批熱損大豆實際損失。
第九至十一起案例中以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理論定損方式認定損失,由于其主觀性增大,故其偏離整批熱損大豆實際損失的程度進一步增大。
至第十二起案例以錯誤“數學模式”定損已完全脫離了熱損大豆實際損失。
(四)熱損大豆實際損失認定原則
熱損大豆實際損失應根據其實際處置情況及其證據材料來認定。
反之,脫離熱損大豆實際處置情況及其證據材料,只能屬于理論估算,其注定偏離熱損大豆實際損失,而采用理論方法不同,其偏離程度會有所不同。
因此,理論估算不能構成認定熱損大豆實際損失的證據,更遑論明顯錯誤的理論計算。
三、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生產及實際損失減損
在維納輪大豆熱損案中,“原告稱因其是采取受損貨物和正常貨物混合加工的方式進行生產,造成倉儲、加工成本增加,產品折價銷售等損失超過1500萬元”。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提供混合加工生產各項損失的直接證據。
另參絕世天空輪大豆熱損案,“貨物受損后,如果對受損大豆進行拍賣,需要經過招標、拍賣等手續,花費時間過長,受損貨物因放置時間過長導致進一步受損,而且處置所得價值遠遠比不上加工銷售后的價值,原告可能會遭受更大的損失。因此,原告選擇了對受損貨物盡快進行加工的措施來減少損失是謹慎和妥當的。”因此,在熱損大豆無法以合理價格盡快折價銷售的情況下(如亞薩鷹輪大豆熱損案),對熱損大豆盡快進行加工是一種減損措施。
至于加工方式為熱損大豆直接加工(如陽光自豪輪和阿曼達輪大豆熱損案),還是熱損大豆與正常大豆混合加工(如維納輪大豆熱損案),哪一種方式更能減少實際損失,根據目前了解的情況,熱損大豆與完好大豆混合加工生產相對于熱損大豆直接加工生產,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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