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商局物流集團(天津)有限公司與以星綜合航運有限公司、合肥索爾特化工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以色列以星航運公司與招商物流公司簽訂的訂艙協議約定,招商物流公司委托以星航運公司作為其在天津的進出口貨物運輸承運人;若貨物在目的港無人提取,招商物流公司將與托運人對因此給以星航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責任、后果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2014年8月,招商物流公司委托以星航運公司將一個20尺集裝箱貨物從天津新港運至烏克蘭敖德薩港。以星航運公司簽發了托運人為索爾特公司的指示提單,提單載明了集裝箱的免費使用期與超期收費標準。貨物到港后,一直沒有收貨人持正本提單提貨。后貨物在目的港被銷毀,以星航運公司為此支付了目的港產生的銷毀費用、堆存費、裝卸費等。以星航運公司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招商物流公司、索爾特公司連帶賠償其目的港各項費用及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等經濟損失20310美元及利息。案件審理中,以星航運公司與招商物流公司均主張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合同爭議。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令招商物流公司賠償以星航運公司在目的港支付的貨物處置費用及按照購置成本基礎計算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共計66152.52元人民幣及利息,駁回以星航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招商物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發生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因目的港無人提貨引起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具有以下典型意義:一是明確了目的港無人提貨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主體。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的情況下,承運人有權基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向合同相對方托運人主張相應權利。二是明確了海商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承運人留置權并非其向托運人索賠的前置條件。留置貨物僅為承運人主張債權的方式之一,承運人不留置貨物并不影響其向托運人主張相關費用的權利。三是不把公證認證作為判斷域外證據證明力的唯一標準,而是結合具體案情、域外證據種類、待證事實、可否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等因素,運用經驗法則與邏輯推理,對域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充分展示了“一帶一路”建設背景下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的應有水平。該案入選全國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2. 振華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與中油寶世順(秦皇島)鋼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2日,中油寶世順(秦皇島)鋼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控股股東寶雞公司就埃及樁管項目鋼管海洋運輸及港口操作、綁扎加固事宜進行招標。2016年1月22日,中油公司向振華物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16年2月15日,涉案68根共計2868.499噸鋼管在秦皇島港裝載于“CARIBBEAN ID”輪,提單記載的卸貨港為埃及塞得港。該港位于蘇伊士運河北端地中海海岸,港區以蘇伊士運河河口為界,分為東港和西港兩部分。船舶離開裝貨港后,中油公司要求貨物在塞得東港進行卸貨。中油公司確認如要求在埃及塞得東港卸貨,其應承擔該港靠泊卸貨高出塞得西港雜貨碼頭的各項港口費用,并自行提供合適的卸貨吊具,保證承運船舶到達卸貨港后24小時內靠泊卸貨,確認承擔除天氣因素之外超過24小時免費時間產生的一切非因船方導致的船舶延滯及卸貨中止等損失。
2016年3月20日19時30分,“CARIBBEAN ID”輪抵達塞得港。由于塞得東港泊位緊張,“CARIBBEAN ID”輪駛抵塞得西港卸貨錨地,4月1日14時30分開始卸貨,4月3日21時50分卸貨完畢,當日駛離塞得港。上述卸貨過程中共產生駁船租金90000美元,浮吊費用36000美元,駁船港使費23264.64美元,蘇伊士運河費10278.05美元。由于中油公司拒付費用,振華公司于2016年7月13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中油公司支付運費、港雜費、滯期費等共計人民幣5127083元。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判決,判令中油公司向振華公司支付海運費344219.88美元、綁扎費人民幣119656.53元、港雜費人民幣774341.92元、船舶滯期費用129500美元,共計473719.88美元、人民幣893998.45元及相應利息;駁回振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京津冀協同發展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提供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充分發揮天津海事法院專業性和跨區域管轄的獨特優勢,通過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促進京津冀地區對外開放、自貿區建設,推動海運、物流、倉儲等行業發展。本案為京津冀地區企業在海運、物流活動中發生的糾紛,雙方對合同的性質存在很大的爭議。合議庭結合涉案合同的主要內容,通過分析貨運代理合同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區別,最終確定合同的性質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項下的航次租船合同。本案的裁判結果對規范海運、物流糾紛,推動相關行業健康發展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3. 唐山市曹妃甸區海洋局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裁決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區海洋局對被執行人藍海曹妃甸有限公司因其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權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曹妃甸工業區東南段海堤二期項目,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了唐曹海執處罰〔20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被執行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退還非法占用海域、恢復海域原狀;2.罰款43311.6萬元。被執行人接到該處罰決定書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并履行了上述第2項處罰決定,但未履行上述第1項處罰決定。申請執行人于2017年9月20日就上述第1項處罰決定向被執行人進行了催告,催告期滿后,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申請執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上述第1項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作出的唐曹海執處罰〔2017〕001號行政處罰程序合法、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裁定,對申請執行人唐山市曹妃甸區海洋局作出的唐曹海執處罰〔2017〕001號行政處罰決定第1項準予強制執行,交由唐山市曹妃甸區海洋局組織實施。
【典型意義】
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是海洋強國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渤海環境保護和治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18]17號)明確提出,要打好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加快解決渤海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非法“圍填海”是渤海綜合治理面臨的一項突出問題,相關工程往往涉及港口、管網、工廠等項目,投資額和用海規模較大,法院不具備相應執行能力,且一些非法“圍填海”項目屬地方發展進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在統一的應對和處置政策出臺前,法院不宜進行簡單拆除。該案在充分摸查涉案“圍填海”具體情況和國家相關管理制度情況下,根據案件處理的實際需要,針對非法“圍填海”項目創造性地采用“裁執分離”的方式,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并交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該案的妥善處理,既維護了國家海洋環境保護政令暢通和海洋行政執法的嚴肅性,又在解決非法“圍填海”強制執行案件中探索出切實可行的途徑,為保護渤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行與滄州渤海新區榮翔海運有限公司、天津榮翔物流有限公司、周孫榮、周孫藝執行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行(以下簡稱滄州銀行黃驊支行)與被執行人滄州渤海新區榮翔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翔海運公司)、天津榮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翔物流公司)、周孫榮、周孫藝船舶抵押權糾紛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津72民初499號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調解書確認的貸款本息,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我院查封了被執行人榮翔海運公司名下的抵押船舶“榮翔1”輪,但榮翔海運公司已失去對該船的實際控制權,該船被案外人強制占有從事海上營運,并采用關閉AIS等方式躲避法院查找和執行。
【執行結果】
案件執行過程中,經調查發現,涉案船舶“榮翔1”輪系由福建平潭100多戶村民集資購買,掛靠被執行人榮翔海運公司運營。當初出資的漁民股東為了規避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強行占有船舶,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2018年8月10日,獲悉“榮翔1”輪即將在京唐港靠泊裝貨后,我院執行干警立即啟動扣船程序,持續奮戰五晝夜,妥善解決了船員工資以及集資漁民的合理訴求,將船順利從京唐港移泊到天津港,為本案成功解決奠定了基礎。在之后的三個月內,執行干警深入案件背后,積極了解民營企業的困難、集資買船漁民的顧慮以及銀行方面的訴求,準確把握各方利益平衡點,以高度責任心促使各方通過和解來化解糾紛。最終,在法院的積極努力下,案外第三方代被執行人償還銀行貸款,民營企業、集資漁民和第三方簽訂船舶托管協議,通過以運費抵債分期償還的方式妥善化解了糾紛。2018年11月14日,該案本息款項全額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解決執行難工作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2018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攻堅之年、決戰之年,天津海事法院干警三軍用命、各部門通力配合,以敢打必勝的勇氣和信心亮劍執行難,成功化解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在該案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秉持依法保護當事人勝訴權益、兼顧弱勢群體利益和服務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司法理念,堅持強制和謙抑并重的原則,沒有簡單地機械辦案,而是在反復協調和積極努力下,使各方利益主體達成和解,糾紛得以妥善化解,既避免了船舶拍賣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又迅速實現了申請執行人的全部權益,同時也為案外實際集資的漁民保住了船舶,幫助民營企業渡過難關。執行法官的這一做法,達到了銀行、企業和集資群體“三贏”局面,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得到各方當事人的一致認可,成為處理此類船舶執行案件的典范。中央電視臺紀錄片《失信懲戒錄》對該案進行了專題報道。
5.中源船務有限公司與天津市天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康納航運有限公司因保函引起的海事海商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6日,中源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源公司)與“伊蓮娜(ILIANA)”輪船東康納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納公司)簽訂了航次租船合同。2015年3月14日,天津市天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鋼公司)作為提單記載的托運人出口一批螺紋鋼,由“伊蓮娜(ILIANA)”輪載運,由天津新港至埃及杜姆亞特港。在貨物裝船過程中,發現涉案貨物有輕微銹蝕,天鋼公司由此以“致:中源公司&‘伊蓮娜(ILIANA)’輪船方”為抬頭出具了保函,船代代船長簽發了清潔提單。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收貨人發現涉案貨物有不同程度的銹蝕,經檢驗為非海水銹蝕。船東康納公司與收貨人就貨損達成和解后,依據其與中源公司之間航次租船合同的約定在倫敦提起仲裁,仲裁庭先后就貨損原因、損失金額作出兩份仲裁裁決,由中源公司應承擔100%的責任,賠償康納公司貨物本身損失、船期損失、仲裁產生的法律費用等。中源公司依據仲裁裁決對船東進行了賠付。中源公司依據天鋼公司向其出具的保函向天鋼公司提出追償。
【裁判結果】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判決,認定除涉案貨物因本身在裝港存在部分銹蝕,并經過航程過程中銹蝕進一步自然加重的情況外,中源公司對于涉案貨物的保管和照料也未能盡到謹慎處理的義務,是涉案貨物在最終目的港銹蝕嚴重的原因之一,判令由天鋼公司承擔5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改革開放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對外開放40多年來,國際貿易和海上航運行業發展迅速,有力地助推了國家經濟發展,同時也對涉外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該案在證據審查和責任認定過程中明確了兩個規則,對于類案處理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一是外國仲裁裁決在關聯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時,即使該仲裁裁決經過法院的承認,在關聯案件的審理中,法院仍應就仲裁裁決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審查,而不能直接將其確認為關聯案件的案件事實;二是即使對追償等法律費用承擔有約定,但如果對方當事人對事故發生亦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簡單判定由單方承擔,仍需要依據當事人雙方的責任比例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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