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上海海事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在裁判文書網共查詢到涉滯箱費裁判案例3件。在原告上海茂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阿拉伯聯合船運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②中,原告在提貨后未在免箱期內歸還涉案集裝箱,占用期間為92天左右,但認為被告收取的滯箱費數額過高,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返還多收的滯箱費。上海海事法院認為,滯箱費屬于違約金,在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遠遠高于實際損失時,可以結合承運人方的減損義務,在合理損失基礎上予以調整。本案按照同類集裝箱重置價為限計算本案滯箱費。
原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江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集團有限公司、連云港順天木業有限公司、連云港眾誠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③中,貨物到目的港后長期無人提貨,陽明海運起訴請求支付滯箱費。一審法院認為,當滯箱費逐步累積,仍無法促使貨方還箱時,承運人理應采用重新購置同類型集裝箱并投入營運的合理方式,使違約損失依法被控制在可預期范圍之內。故陽明海運應收取的滯箱費應以集裝箱重置價格為限。
原告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邳州市宏海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被告王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④中,被告委托出運的貨物到達目的港后,因關稅太高,收貨人未辦理清關、提貨手續,引發滯箱費糾紛。中遠公司在起訴時即主動將滯箱費損失調整至同類集裝箱重置價,上海海事法院認為,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集裝箱經濟價值體現在周轉過程中,超期使用集裝箱應支付超期使用費已成為一種行業慣例。當滯箱費隨集裝箱占用日期增加而累加時,承運人應采用重新購置同類型集裝箱并投入營運的合理方式,以盡到相應的減損義務,防止損失擴大。現原告中遠公司以一個四十英尺集裝箱重置價值為限請求一個集裝箱的超期使用費應屬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上海海事法院及二審法院對于滯箱費的合理保護尺度均以同類集裝箱的重置價格為限。裁判理由也基本一致,即認定滯箱費性質屬于違約金,當按照承運人約定的費率計算產生的滯箱費數額不斷累積時,承運人應當及時通過重置集裝箱的方式減損。
解析
②:(2018)滬72民初688號。
③:一審上海海事法院(2016)滬72民初1436號;二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終203號。
④:(2017)滬72民初3479號。
02
廈門海事法院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裁判文書網共查詢到相關案例4件。在原告馬士基航運有限公司(Maerk Line A/S)與被告納沃納(福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航都(廈門)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⑤中,被告方辦理了提貨手續后未實際提貨,導致集裝箱被超期占用,至起訴時尚未返還,原告主張被告按照滯箱費費率計算的數額支付滯箱費并返還集裝箱。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提供集裝箱供托運人裝載貨物是集裝箱承運人的合同附隨義務,若收貨人依約及時提取貨物,則承運人投入一定數量的集裝箱即可通過循環使用滿足需要。反之,若收貨人超期使用,承運人則需額外增加相應數量集裝箱的投入,而一旦增加投入,無論舊箱超期使用的時間持續多久,超期使用的損失都會被新箱價值所取代。因此,本案馬士基公司遭受的實際損失大致是額外投入兩個新的集裝箱價值。馬士基公司起訴主張的滯箱費數額過分高于該實際損失,納沃納公司申請減少于法有據,應予準許。鑒于本案巨額超期使用費是因納沃納公司過錯造成,訴訟后更因納沃納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致使訴訟進程延長、集裝箱超期時間繼續大幅延長,故應適當突出違約金的懲罰性。法院因此酌情按新箱價值的1.5倍12000美元支持馬士基公司主張的損失。納沃納公司至今未提取貨物,致使原告的集裝箱仍被其貨物所占用,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承擔繼續提貨還箱的違約責任。納沃納公司的行為同時侵害了原告對涉案集裝箱的所有權,依法亦應立即返還。鑒于已對滯箱費予以保護,酌情給予納沃納公司30日的寬限期返還案涉兩個集裝箱。
從該案中可以看出,廈門海事法院認為,承運人關于集裝箱被超期占用的滯箱費損失為同類集裝箱的重新購置價。其次,在考慮承運人的滯箱費損失時,應當考查合同相對人的過錯程度,并在此基礎上將涉案滯箱費損失定為重置價格的1.5倍。最后,上述僅為滯箱費損失,即不包括集裝箱本身的損失,即貨方應負有返還集裝箱的義務。此外,該案的裁判觀點與該院審理的原告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瑞益家居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⑥一致。
在廈門海事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件,即原告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與被告福建省彬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⑦中,該院結合同類集裝箱運營收益、集裝箱市場價格、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的違約損失為1個集裝箱的重置成本。
在原告以星綜合航運有限公司(ZIM Integrated Shipping Services Ltd)與被告大連德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⑧中,被告辦理了提貨手續,但未實際提貨,引發滯箱費爭議。廈門海事法院認為,考慮到貨物的性質、價值、處理手續流程、時間等各項因素和背景,酌定貨物應于進港堆存后100日內處理完畢。逾期產生的集裝箱碼頭堆存費、超期使用費,屬于擴大的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即,該案中滯箱費的處理,是以承運人網站公示的滯箱費費率乘以合理處理期間計算,但結果上似乎也相當于集裝箱重置價格。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廈門海事法院在審查滯箱費損失的合理性時,除考慮承運人的實際損失(集裝箱運營收益、市場價格等)外,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也納入考量范圍,并成為實際保護滯箱費的決定性因素之一。
03
天津海事法院
原告馬士基航運有限公司(Maersk Line A/S)與被告普羅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歐尚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航星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⑨中,被告方委托原告馬士基公司出運貨物到目的港后,無人提貨,后貨物被海關拍賣,引發滯箱費爭議。馬士基公司起訴時即主動將滯箱費損失降低至集裝箱重置價格,天津海事法院認為合理,并予以保護。
解析⑨:(2016)津72民初1039號。
04
青島海事法院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在馬士基航運有限公司與孟州市穆光皮業有限責任公司、青島和盛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⑩中,因貨方未提貨產生滯箱費,馬士基公司起訴時即主動將滯箱費損失降低至同類集裝箱的重置價格,青島海事法院認為,涉案貨物因穆光公司拒絕提貨而產生的滯箱費已遠高于涉案集裝箱箱值,綜合考量馬士基公司關于集裝箱價值的舉證、滯期時間、馬士基公司官方網站公布的滯箱費收費標準、馬士基公司應有的減損義務,酌定本案一個40尺冷藏集裝箱的滯箱費為25000美元(即同類集裝箱重置價)。即,穆光公司應以涉案集裝箱箱值25000美元為限向馬士基公司支付滯箱費。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綜合考量集裝箱價值、提單背面條款、承運人公布費率和馬士基公司減損義務等因素,酌定以新箱價值為限認定滯箱費金額,已考慮了馬士基公司應盡的減損義務,實體處理得當。
在原告上海新海豐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與被告長子縣綠生源菌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關于滯箱費的合理保護,青島海事法院酌定可以支持的滯箱費為一個同類型集裝箱新箱的價值。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青島海事法院及二審法院認為滯箱費的合理保護上限為同類集裝箱重置價格的一倍。
解析
⑩:一審青島海事法院(2016)魯72民初1239號,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終529號。
?:(2017)魯72民初1578號。
05
武漢海事法院及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A.P.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與被告南通戈馬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被告江蘇萊欣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蘇航華國際船務有限公司、被告南通翎睿家紡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武漢海事法院認為,滯箱費系因貨物超期占用集裝箱,侵害承運人集裝箱流轉利益而產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在涉案貨物因無人提貨而被海關扣押的情況下,原告應當采取內部調劑、租賃或購買集裝箱等措施,防止其集裝箱流轉利益進一步受損。原告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亦未曾敦促相關方履行義務,放任集裝箱滯留時間不斷增長,進而主張巨額集裝箱使用費,有違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量原告自身的減損義務,責任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滯箱費應以涉案集裝箱的重購價值為限。
原告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石潤達貿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被告因進口海關禁止入境的固體廢物(俗稱“洋垃圾”)被海關責令退運,退運后在目的港無人提貨,造成承運人滯箱費損失。武漢海事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承運人可以在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滯期費和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沒有付清,又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承運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內留置其貨物,自船舶抵達卸貨港的次日起滿六十日無人提取的,承運人可以申請法院裁定拍賣,拍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保管、拍賣貨物的費用和運費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有關費用。承運人在貨物長期無人提取時,應當及時行使留置權,處置貨物,以實現滯箱費的減損;故承運人可以主張滯箱費的期間為60天。
武漢海事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思路在于,承運人依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應當在法定期間對無人提取的貨物進行處置,包括行使留置權的方式。但是,行使留置權是承運人的權利,而非進行減損的義務所在。姑且不論,退運目的地所在國海關法等是否賦予承運人行使留置權的相關規定(如產生滯箱費的港口在境外,則還需要查明目的港關于行使留置權或類似處置權利的法定期間相應規定),況且,涉案貨物退運后,可能會因為進口國的管制,客觀上難以實現。由此,筆者認為對于出口的貨物,應當慎用行使留置權期間方式判定合理滯箱費。
解析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24號。
?:(2017)鄂72民初1967號。
06
廣州海事法院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偉航集運(深圳)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宏豐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廣州海事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滯箱費的合理金額應根據集裝箱被占用期間給集裝箱提供者造成的損失進行判斷。集裝箱提供者在集裝箱被長期占用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重置新箱的方式避免損失擴大,集裝箱超期使用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累計上限不應超過市場上同期同等規格的新集裝箱重置價格。結合航運實踐以及雙方當事人對新箱重置價格的主張,酌情認定承運人地中海公司因本案集裝箱被長期占用所遭受的損失為每個40英尺集裝箱30,000元,對偉航公司超過此數額的請求部分不予支持。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判符合航運實踐以及雙方當事人對新箱重置價格的主張,予以維持。
原告元泰國際貨運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與被告深圳市擎天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系被告的貨運代理人,因涉案貨物無人提貨代被告向承運人墊付了滯箱費。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條關于“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項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的規定,原告為處理被告委托事項所墊付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被告作為委托人應當償還,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合理金額應根據集裝箱被占用期間給集裝箱提供者造成的損失進行判斷。集裝箱提供者在集裝箱被長期占用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重置新箱的方式避免損失擴大,集裝箱超期使用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累計上限不應超過市場上同期同等規格的新集裝箱重置價格。
原告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卡特羅格國際貨運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廣州海事法院同樣認為,在短時間內不可能將集裝箱取回繼續投入營運的情況下,原告完全可以通過重置同類型新集裝箱等方式來維持正常營運,防止集裝箱超期使用所造成的擴大損失,以同類集裝箱的購置價作為保護滯箱費損失的上限。
綜合以上三個案例,廣州海事法院及二審法院對于滯箱費合理保護上限的裁判思路基本一致。
解析
?:一審:廣州海事法院(2016)粵72民初52號;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終750號。
?:(2018)粵72民初340號。
?:(2018)粵72民初964號。
07
大連海事法院及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大連忠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大連順星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大連中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大連海事法院認為,承運人在收貨人逾期提貨而未向其返還集裝箱時,應在合理的限度內采取減損措施,而不應放任集裝箱被長期占用而不能及時重新投入運輸經營給其造成的損失。綜合考慮收貨人至今未提取貨物占用集裝箱的時間、收貨人應該預見到的其違反合同可能給正利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正利公司尚無法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占箱時間,酌情按照重置同類集裝箱價格的2倍計算滯箱費。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維持。
高麗海運株式會社(KOREAMARINETRANSPORTCO,LTD)與連云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大連景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中,關于滯箱費,一審法院認為,吉本多公司未及時還箱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高麗海運也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本案所涉集裝箱至今尚未返還,高麗海運可采取重置集裝箱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而不能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因此認定高麗海運主張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應以集裝箱的重置費用為上限。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解析
?:一審:大連海事法院(2017)遼72民初520號;二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終274號。
?:一審:大連海事法院(2013)大海商外初字第10號;二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終333號。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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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鑫海航運有限公司與??谑⑻釒ё魑镉邢薰竞I县浳镞\輸合同糾紛一案?中,一審判決以提單中載明的滯箱費標準費率作為訴爭滯箱費的計算標準,同時采納盛泰公司的計算方法,計算出應支付滯箱費的具體數額,二審予以維持。?
解析
?:一審:??诤J路ㄔ海?018)瓊72民初44號;二審: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瓊民終549號。
??:該案因雙方當事人對以滯箱費費率乘以滯期時間方式計算滯箱費基本無爭議,且從數額上看,似乎也未超出同類集裝箱重置價格。
09
寧波海事法院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東方海外貨柜航運有限公司(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imited)與河南省畜產品進出口有限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因涉案進口的貨物為中國海關禁止入境的固體廢物(即“洋垃圾”),貨物到達卸貨港后,被海關查扣后責令退運。承運人東方海外起訴主張貨物在中國境內滯留期間產生的滯箱費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滯箱費的性質屬于違約金,雖然承運人都在網頁上公布其滯箱費費率,也為業內廣為知曉,可以認為構成了海上運輸合同的違約條款,但這些費率具有懲罰性質(如翻倍計算),往往計算的結果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涉案貨物因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被溫州海關查扣,東方海外公司于庭審中陳述其于2017年4月24日即已知悉,應當預見到涉案42個集裝箱在短期內無法取回,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應當采取相應的止損措施,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綜合涉案集裝箱滯留時間、承運人止損義務等因素,并參考同類集裝箱重置的市場價,酌定東方海外公司合理的滯箱費損失按人民幣4萬元/集裝箱計算。對于畜產公司上訴提出的一審判決酌定的滯箱費按4萬元/集裝箱?計算是否妥當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畜產公司二審中提交了其他案件的生效判決書以證明本案一審判決認定的滯箱費過高,由于其他案件中滯箱費產生的港口、滯箱時間以及承運人止損義務均與本案情形不同,故在本案中不具有參照價值。而且,一審法院在畜產公司提出滯箱費過高要求調低后,已經對本案承運人在其官方網頁上公布的滯箱費率進行了調低計算。一審綜合考慮涉案集裝箱滯留時間、承運人止損義務等因素,并參考同類集裝箱重置的市場價,酌定東方海外公司合理的滯箱費損失按人民幣4萬元/集裝箱計算,屬于自由裁量范疇,并無不妥,二審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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